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後的余額,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均應納稅。(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的20%,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減少70%。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慈善事業捐贈應當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