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供熱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並接受市供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供熱和用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供熱和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價格、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園林、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民政、水務、工業和信息化、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政府主導、集中供熱為輔、多元化供熱為輔、屬地管理、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公布其推廣、限制和淘汰的供熱工程用產品和技術目錄。第六條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熱源和供熱管網建設,制定具體政策,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新工藝,積極推廣,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汙染的供熱方式。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內城和正定縣、鹿泉市、槁城市、欒城縣的供熱用熱規劃,由市供熱用熱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供熱規劃的變更,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縣(市)、礦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供熱用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城市熱源和供熱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生活規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超前設計、建設和運行。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制定熱網熱源和供熱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供熱項目建設年度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第九條在城市建設和改造中,應當按照城市供熱規劃預留熱源、供熱管網、供熱站等供熱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或者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第十條在集中供熱覆蓋的城市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用和拆除,采用環保節能的供熱方式,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壹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確定規劃建設項目的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建設供熱設施,不得擅自改變供熱方案確定的供熱方式。
供熱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並納入正常建設程序管理。第十二條房屋建築工程分戶熱計量表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選定的設備、材料和計量器具應由施工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采購,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第十三條新建建築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築節能標準,室內供熱系統應當安裝熱計量和溫控裝置,並實行分戶計量和溫控。
既有建築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分戶控制和溫度控制50%以上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築節能和溫度控制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商業綜合體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供熱,並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的設施。第十四條對供熱設施進行分戶控制改造的單位,應當提前七日將改造實施方案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分戶供熱設施控制改造,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因實施分戶控制改造給熱用戶造成損害的,改造單位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