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以前中國壹直實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封建土地制度)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農民階級:《天朝田畝制度》
資產階級:提出“民生”主張,主張核定全國地價,平均地權,國民***享。
中國***產黨:
1927-1937: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內容)
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1937-1945: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1945-1949: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實行耕
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區實行,開展互助合作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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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商鞅變法的時代背景
秦國在春秋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落後於關東齊、楚、燕、趙、魏、韓這六個大國。其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產生和賦稅改革,都比關東各國晚了很久。如魯國 “初稅畝”是在公元前594年,秦國的“初租禾”是在公元前408年,落後186年。可是這時,秦國已使用鐵制農具,社會經濟發展較快,這不僅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產生過程,而且還引起社會秩序的變動。公元前384年,秦獻公即位,下令廢除人殉的惡習。次年又遷都棟立。秦孝公即位以後,決心徹底改革,便下令招賢。商鞅自魏國入秦,秦孝公任他為左庶長,開始變法。
春秋戰國時期是奴隸制崩潰、封建制確立的大變革時期,在這壹時期,鐵制農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導致奴隸主的土地國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和政治勢力越來越大。新興地主階級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發展封建經濟,建立地主階級統治。各國紛紛掀起變法運動,如魏國的李悝變法、楚國的吳起變法等。商鞅變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這種社會變革、變法運動體現了生產關系必須適應生產力發展、上層建築必須適應經濟基礎變化的規律。
[編輯本段]商鞅其人
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衛國(今河南安陽市壹帶)人,戰國時期政治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衛國國君的後裔,公孫氏,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後封於商,後人稱之商鞅。在位執政十九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
商鞅年輕時好刑名之學,在魏相公叔痤門下任中庶子(或作“禦庶子”)。公叔痤臨終前將其推薦給魏惠王,惠王不能用。商鞅聞秦孝公下令求賢,發憤圖強,乃離魏去秦,以變法強國之術說孝公,孝公大喜。但甘龍、杜摯等大臣對變法並不贊成,他們制造輿論,以為“智者不變法而治”,“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孝公不為所動,仍以商鞅為左庶長,下令變法。
變法令下達後,商鞅以三丈之木置於國都南門,募民有能徙木於北門者賞十金,但無人響應。他又將賞金增至五十金,有壹人應募,即獲得五十金,以此來取信於民。當時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師傅公子虔、公孫賈。《戰國策》對此事的評論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商鞅執法敢於不避貴勢,在秦國震動頗大,這是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
新法令推行幾年後,秦國百姓家給人足,臣民勇於公戰而怯於私鬥,故國勢蒸蒸日上,孝公以商鞅為大良造。兩年後,秦從雍(今陜西鳳翔)遷都鹹陽,並第二次下變法令。
孝公二十年(前342),秦國富強。周天子和諸侯派人向秦祝賀。次年,秦乘魏在馬陵之戰中的失利而伐魏,魏公子昂率軍拒之,商鞅用詐謀虜取昂而破其軍,魏割河西(今陜西東部)向秦求和。商鞅以此戰功受封於、商(今陜西商縣、河南西峽壹帶)十五邑,號稱商君。
商鞅相秦期間,商鞅因執法較嚴引起秦貴族的怨恨。孝公卒後,太子秦惠王立。公子虔之徒為報夙怨,告商鞅有謀反企圖,派官吏逮捕他。商鞅打算逃入魏國,魏人因公子昂曾中其計而喪師,故拒不接納。商鞅不得已而歸秦,乃與其徒屬發邑兵攻鄭(今陜西華縣),兵敗被殺。帶回都城遭惠王車裂,並滅其族。
商鞅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變革的要求,從其“治世不壹道,便國不法古”的論點出發,強調教育改革,認為治理國家的根本是重農戰,要富國強兵就必須進行法制宣傳,培養法治人才。商鞅抨擊了提倡以詩、書、禮、樂為教育內容的儒家,主張“燔詩書而明法令”,要用鼓勵耕戰為內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認為法治是德治的基礎,法令必須“明白易知”;應以法官為師,給民眾解釋法令,使“萬民皆知所辟就”,把教育作為宣傳法制和培養法治人才的工具。 商鞅著有《商君書》傳世。
[編輯本段]變法主要內容
經濟措施
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壹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如下:
1)廢井田、開阡陌
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廢井田、開阡陌”。《史記》記載:商鞅“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戰國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廢止“田裏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則。所謂“阡陌”,指“井田”中間灌溉的水渠以及與之相應的縱橫道路,縱者稱“阡”,橫者稱“陌”。“封疆”就是奴隸主貴族受封井田的界限。“開阡陌封疆”就是把標誌土地國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規定,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壹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占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這樣就破壞了奴隸制的生產關系,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2)重農抑商、獎勵耕織
商鞅推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因棄本求末,或遊手好閑而貧窮者,全家罰為官奴。商鞅還招募無地農民到秦國開荒。為鼓勵小農經濟,還規定凡壹戶有兩個兒子,到成人年齡必須分家,獨立謀生,否則要出雙倍賦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這些政策有利於增殖人口、征發徭役和戶口稅,發展封建經濟。
3)統壹度量衡
商鞅變法前,秦國各地度量衡不統壹。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商鞅制造了標準的度量衡器,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壹為升”。從“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規定的1標準尺約合今0.23公尺,1標準升約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壹度量衡壹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商鞅還統壹了鬥、桶、權、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度量衡的統壹的意義
第壹、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準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第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壹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有利於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的影響;
第四、為後來秦始皇統壹度量衡奠定了基礎。
政治措施
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新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如下:
1)勵軍功,實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下令“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爭,各以輕重被刑”,以獎勵軍功而禁止私鬥。規定爵位依軍功授予,宗室非有軍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榮華”。 就是說有功勞的貴族子弟,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
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商鞅徹底廢除了舊世卿世祿制,今後將根據軍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壹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據《漢書》記載:“商君為法於秦,戰斬壹首賜爵壹級,欲為官者五十石”。 也就說明了獎勵的做法:將卒在戰爭中斬敵人首級壹個,授爵壹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各級爵位均規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
而所謂私鬥,並不是指壹般人打架,而是指“邑鬥”。“邑”是指壹般的城鎮,被奴隸主所占有。奴隸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財產,經常發生爭鬥。新法規定不準私鬥,目的在於削弱奴隸主的勢力,加強封建中央集權。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者,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由於推崇戰功,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大大增強。秦國在對外戰爭中,國力進壹步增強,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被動落後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與魏惠王在杜平相會,結束了秦國長期不與中原諸侯會盟的被動局面,提高了秦國的地位。秦國還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農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巴蜀地區和盛產牛馬的西北地區,社會生產得到迅速發展,從而奠定了秦統壹的物質基礎。
2)除世卿世祿制,鼓勵宗室貴族建立軍功
《史記》記載,秦國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即依軍功大小定貴族身份之高低。該規定沈重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因而,招致了他們的怨恨。《史記》記載:“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歷史上任何壹次變法,不僅是壹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壹種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戶籍制度,實行連坐法
秦國的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商鞅為了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管理廣大居民,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輕罪用重刑。將魏國李悝的《法經》頒布實行,還增加了連坐法。主要內容是: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將什、伍作為基層行政單位。按照編制,登記並編入戶籍,責令互相監督。壹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與後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時規定,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者住宿,否則店主也要連坐。
4)推行縣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 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壹縣” (也有史書認為是41縣或36個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幹都、鄉、邑、聚。商鞅通過縣的設置,把領主對領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該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鞏固了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在地方的權力。
後來,秦在新占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郡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幹縣,形成秦的郡縣制。
5)定秦律,“燔詩書而明法令”
商鞅的該措施是為了排除復古思想的幹擾。然而,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中國文化典籍也是壹種摧殘。
[編輯本段]商鞅變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國強兵
作用:出現了“家給人足”的繁榮景象,全國百姓以私下鬥毆為恥,以為國家立下戰功為榮,國家戰鬥力不斷增強,富國強兵的秦國,成為戰國後期最強大的國家。
[編輯本段]商鞅變法的進行
商鞅變法是分兩次進行的。第壹次開始於公元前356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
徙木為信
原文:
商鞅變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壹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於民。
譯文:
商鞅變法的法令已經準備就緒,但沒有公布。他擔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國都集市的南門外豎起壹根三丈高的木頭,告示:有誰能把這根木條搬到集市北門,就給他十金。百姓們感到奇怪,沒有人敢來搬動。商鞅又出示布告說:“有能搬動的給他五十金。”有個人壯著膽子把木頭搬到了集市北門,商鞅立刻命令給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說到做到。接著商鞅下令變法,新法很快在全國推行。
毛澤東早年在評論“徙木立信”這段故事時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懲奸以保人民之權利,務耕織以增進國民之富力,尚軍功以樹國威,孥貧怠以絕消耗。此誠我國從來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憚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於是知執政者之具費苦心也”。
移動壹根木頭並非難事,關鍵是以此而樹立的千金難買的威信。
[編輯本段]商鞅與舊貴族勢力的鬥爭
商鞅變法,侵犯了貴族們的利益,因之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師公孫賈還教唆太子駟公開出來反對。商鞅在孝公的支持下,加強思想統治,新法得到推行。可是,前338年,孝公死,太子駟繼位,是為秦惠王。公子虔等乘機發動反攻,誣陷商鞅以“謀反”的罪名,將他逮捕並車裂。商鞅雖死,秦惠王和他的子孫都繼續實行商鞅的新法,所以秦的國勢繼續發展,為後來秦滅六國,統壹中國奠定了基礎。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壹次重要的政治和社會改革。通過這次變法,舊制度廢除了,新制度建立了,秦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秦國的戰鬥力大大提高。
[編輯本段]商鞅變法成功的原因
壹.順應理歷史潮流的發展趨勢。
二.制定了壹系列具體有效的辦法。
三.敢於同舊勢力鬥爭。
四.國君的支持。
圖為商鞅舌戰諸舊貴族。
商鞅簡介
商鞅(約前390年—前338年),衛國(今河南安陽或濮陽)人,戰國時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衛國國君的後裔,公孫氏,故稱為衛鞅,又稱公孫鞅,後封於商,後人稱之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人秦,說服秦孝公變法強。孝公死後,被貴族誣害,車裂而死。在位執政十九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 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專研以法治國,受李悝、吳起等人的影響很大。後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時對魏惠王說:“公孫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為相。”又對惠王說“王既不用公孫鞅,必殺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後,商鞅聽說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宦官景監三見孝公,商鞅暢談變法治國之策,孝公大喜。前356年任左庶長,開始變法,後升大良造。
周顯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內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這時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復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變法日久,秦民大悅。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前340年,率秦趙軍敗魏國公子昂將軍,魏割西河之地與秦,將人民遷居至大梁,此時梁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功封於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制定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秦國貴族多怨。趙良勸說商君積怨太深,宜“歸十五都,灌園於鄙”、“不貪商、於之富,不寵秦國之教”,商鞅不聽。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太子駟即位,太子虔告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結果因未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連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斃”;欲逃往魏國,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帥,亦不願收留。後來商鞅回到商邑,發邑兵北出擊鄭國,秦國發兵討之,殺鞅於鄭國黽池,死後被秦惠王處“車裂之刑”於彤,滅商君之族。
公元前356年,正當商鞅輔佐秦孝公醞釀變法時,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治世不壹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禮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從而主張“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商君列傳》)。這是以歷史進化的思想駁斥了舊貴族所謂“法古”“循禮”的復古主張,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準備。課本上“商鞅舌戰圖”插圖,是當時這次大辯論的寫照。
“秦人不憐”
歷史上任何壹次變法維新,都不僅是壹種治國方略的重新選擇,而且是壹種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這也便是改革會遭到阻力的真正原因。由於商鞅廢除井田、獎勵耕戰等改革措施觸犯了貴族階層對土地和官職所壹項具有的壟斷特權,因而便遭到了以太子為首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強烈反對。但是商鞅並沒有被這些有權有勢的人所嚇倒,他認為法律的制定,並不只是用來制裁老百姓的,自古“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主張首先懲辦那兩位唆使太子違抗新法的老師。結果,公孫賈的臉上被刻上了墨字,公子虔則因屢教不改而被割掉了鼻子。商鞅此舉,確實起到了“殺雞給猴看”的作用。人們看到,就連太子的老師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於是再也不敢抱有任何僥幸的心理了。經過商鞅的這番努力,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但是,任何社會實踐都是要付出代價的,變法維新更是如此。秦孝公的死,使商鞅失去了權力基礎,即位的太子在保守派的支持下卷土重來,對商鞅施行了瘋狂的報復。他們不僅以誣告陷害的方式迫使商鞅謀反,而且以最殘酷的暴行,將他五馬分屍了。商鞅雖然慘遭不幸,但他所開創的變法大業卻因順應了歷史潮流而成不可逆轉之勢,並最終對秦朝的統壹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當然,從今天的角度來看商鞅“內行刀鋸,外用甲兵”,迷信暴力而輕視教化等思想,也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他用簡單粗暴的政治手段來處理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焚燒《詩》、《書》,實行愚民政策和文化專制主義,甚至推行連坐法而刑及無辜等等,都曾產生多壹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也正是由於這壹影響,致使他死於貴族的報復而“秦人不憐”。
[編輯本段]商鞅變法
1原因、背景:
(1)發展封建經濟,確立地主階級統治(主因)
(2)戰國時期:各國為實現富強的願望。
2開始時間:公元前356年
3在位國君:秦孝公
4變法內容:
(1)編制戶口,加強刑罰
(2)獎勵生產(有利於秦國經濟的發展)
(3)獎勵軍功(有利於軍隊戰鬥力的提高,同時,觸犯了就奴隸主貴族的利益)
(4)承認土地私有(確立地主階級統治最為關鍵的壹項)
(5)推行縣制
(6) 統壹度量衡
5作用、結果:
經過變法,秦國富強起來,國力大增,為以後兼並六國打下堅實的基礎,秦國自此走上封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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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相互關系
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
“各個人借以進行生產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生產關系總合起來就構成為所謂社會關系,構成為所謂社會,並且構成為壹個處於壹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特特征的社會。”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63頁,1972年
“生產的變化和發展始終是從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首先是從生產工具的變化和發展開始的。所以生產力是生產中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首先是社會生產的變化和發展,然後,人們的生產關系、人們的經濟關系依賴這些變化、與這些變化相適應地發生變化。生產力怎樣,生產關系就必須怎樣。”
——《斯大林選集》下卷,第444-445頁,1959年
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反作用
“誠然,生產力、實踐、經濟基礎,壹般地表現為主要的決定的作用,誰不承認這壹點,誰就不是唯物論者。然而,生產關系、理論、上層建築這些方面,在壹定條件之下,又轉過來表現其為主要的決定作用,這也是必須承認的。當著不變更生產關系,生產力就不能發展的時候,生產關系的變更就起了主要的決定作用。”
——《毛澤東選集》第壹卷,325頁,195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