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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外省的人事、戶口向威海市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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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戶口遷移的相關政策

凡具備下列(壹)至(八)款條件之壹的,準許公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雙方父母在威海市區落戶;凡具備下列(九)款條件之壹的,準許本人在工作單位落戶;符合(十)款條件的,準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到所在農村落戶。

(壹)本市公民已在威海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

(二)為我市招商引資100萬元以上的;

(三)在威海市區壹次性投資20萬元以上的;

(四)在威海市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固定資產達20萬元以上的;

(五)本市農民進城從事個體私營經濟,1年內納稅超過2000元的;市外人員1年內向威海市區稅務部門納稅超過3萬元以上,或2年內納稅累計超過5萬元、3年內納稅累計超過7萬元的;

(六)威海市區私營企業業主連續3年接收城鎮失業人員20人以上就業,並保證工作穩定、工資按時發放的;

(七)被本市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或其他在技術、管理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人員;

(八)購買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過其它合法方式獲得的住宅,面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並取得房產證書的;

(九)本市公民凡在中心市區有穩定的工作單位,且工作滿2年以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十)承包荒山、荒地、荒灘30畝以上的。

對符合上述遷入條件的市外公民,公安機關在審核和辦理戶口過程中要嚴格把關,如發現申請人有其它不適合遷入我市居住情況的,公安機關有權作出不予遷入的決定。

實行統壹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按照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壹登記為威海市居民戶口。

放寬集體戶口設立條件

國有、集體、民營、外資企業,只要擁有合法的固定廠址和職工宿舍,用工在5人以上的,可申請設立集體戶口。對企業單位暫無固定住所的,可在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設立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