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壹定的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2)實質內容不同。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3)退還資金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時才可歸還;
(4)違約處理不同。訂余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需雙倍返還定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和訂金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壹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壹定限制,例如《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