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第5.4.3條規定的異常波動的,本所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4.3.4 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並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停牌及復牌的時間,由本所決定。
4.3.5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6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但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後,以連續競價繼續當日交易。
4.3.7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上市公司的相關資料可以到交易所網站的信息披露去查詢,如上海交易所/sseportal/cn/xxpl/xxpl_home.shtml
深交所:/main/disclo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