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書記貪汙挪用公款罪挪用二十萬公款坐多少年?
村書記 貪汙 挪用公款罪 挪用二十萬公款坐多少年? 村支書貪汙、挪用公款20萬元,數額較大,涉嫌 貪汙罪 、挪用公款罪,壹般來說判處 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如果積極退贓,認真態度好可以判 緩刑 。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構成要件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壹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並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壹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汙壹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但是,由於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資金款項。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財物的所有權。 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財物所有權。 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壹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壹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 既具有當然的公***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財產的特性。其中,公***款項,就是為公***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 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財產特性。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在挪用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人(國家工作人員)***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犯定罪處罰。 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壹、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壹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壹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壹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 買房 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否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於挪歸公用,這裏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壹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1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 醫療費 或者償還家庭、 個人債務 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壹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壹定時間。這裏的數額較大也是以壹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壹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壹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壹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誌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後歸還。 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壹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占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汙罪或 侵占罪 處罰。 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侵占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為占有;而貪汙罪、侵占罪卻始終貫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綜合上面的說的,我國的法律規定挪用工公款是屬於大罪,如果壹旦被發現,那麽就會受到很嚴重的處罰,壹般處罰標準就是要按照挪用的數額大小來進行判刑,數額越大那麽判的刑就會越多,所以,對於此罪我國的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就是讓這些人要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