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強同所在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協作,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物資和先進管理經驗,吸引外商來杭投資,為發展我市與國內外的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做好牽線搭橋、協調服務工作。
(二)團結聯絡各界人士,宣傳介紹杭州情況,提高我市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
(三)廣泛收集所在地政治、經濟、科技、貿易等方面改革開放的重要信息,及時提供給市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提出相應建議。
(四)負責我市在所在地的重大經濟、科技業務活動的聯絡、協調工作,協助我市企事業單位處理和解決在所在地的有關事務及問題,並接受委托開展代購、代銷、代儲運、代加工和信息咨詢等項服務。
(五)負責對我市及市屬縣(市)、區各單位派往所在地的常駐辦事機構和舉辦的企業進行統壹登記,並對其思想政治工作、行政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做好我市屬部門和縣(市)、區以上負責人去所在地活動的接待工作。
(七)代管有關的經濟實體。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和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任務。第三章 管理第六條 駐外辦事處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規、規章,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七條 組織機構:
(壹)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二)駐外辦事處在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駐外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部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必須報經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同意後轉報市編委審批。第八條 編制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的人員編制,由市編委核定。
(二)駐外辦事處代管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勞動用工指標,由各駐外辦事處報經市政府經協辦與勞動部門***同商定後,再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九條 人員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杭州市區的行政機關中選調;少數專業人員經市人事或勞動部門同意後,可從杭州市區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選調。選調對象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或組織推薦,經市政府經協辦考察後,報市人事局或市勞動局審批,再辦理調動手續。
(二)駐外辦事處確因工作需要從所在地調入工人的,應征得市政府經協辦同意後再辦理調動手續。調入人員占正式編制,調離駐外辦事處的,應在原調入地落實單位。
(三)駐外辦事處的中層幹部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報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同意後,由駐外辦事處任免。
(四)駐外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需離開所在地時,應向分管市長或市政府經協辦報告;工作人員離開所在地,須經主任批準。第十條 勞動工資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區類別標準,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和探親待遇,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及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由市政府經協辦或駐外辦事處管理,也可委托有關單位管理。第十壹條 財務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府經協辦和市財稅、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駐外辦事處代管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接受駐外辦事處和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駐外辦事處及其代管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開支,按照國家和我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執行。
(四)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駐外補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