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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其與外地的聯絡作用,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與所在地各有關部門和鄰近地區進行聯系,溝通信息,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協作。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駐外地辦事機構統壹稱"杭州市人民政府駐××辦事處(或聯絡處)"(以下簡稱駐外辦事處)。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經協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對駐外辦事處進行管理和指導。第二章 基本任務第五條 駐外辦事處的基本任務是:

(壹)加強同所在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系,開展橫向經濟技術協作,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物資和先進管理經驗,吸引外商來杭投資,為發展我市與國內外的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和合作,做好牽線搭橋、協調服務工作。

(二)團結聯絡各界人士,宣傳介紹杭州情況,提高我市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

(三)廣泛收集所在地政治、經濟、科技、貿易等方面改革開放的重要信息,及時提供給市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提出相應建議。

(四)負責我市在所在地的重大經濟、科技業務活動的聯絡、協調工作,協助我市企事業單位處理和解決在所在地的有關事務及問題,並接受委托開展代購、代銷、代儲運、代加工和信息咨詢等項服務。

(五)負責對我市及市屬縣(市)、區各單位派往所在地的常駐辦事機構和舉辦的企業進行統壹登記,並對其思想政治工作、行政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六)做好我市屬部門和縣(市)、區以上負責人去所在地活動的接待工作。

(七)代管有關的經濟實體。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和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任務。第三章 管理第六條 駐外辦事處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規、規章,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七條 組織機構:

(壹)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二)駐外辦事處在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駐外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內部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必須報經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同意後轉報市編委審批。第八條 編制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的人員編制,由市編委核定。

(二)駐外辦事處代管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勞動用工指標,由各駐外辦事處報經市政府經協辦與勞動部門***同商定後,再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九條 人員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杭州市區的行政機關中選調;少數專業人員經市人事或勞動部門同意後,可從杭州市區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選調。選調對象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或組織推薦,經市政府經協辦考察後,報市人事局或市勞動局審批,再辦理調動手續。

(二)駐外辦事處確因工作需要從所在地調入工人的,應征得市政府經協辦同意後再辦理調動手續。調入人員占正式編制,調離駐外辦事處的,應在原調入地落實單位。

(三)駐外辦事處的中層幹部由駐外辦事處主任提名,報市政府經協辦審核同意後,由駐外辦事處任免。

(四)駐外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需離開所在地時,應向分管市長或市政府經協辦報告;工作人員離開所在地,須經主任批準。第十條 勞動工資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區類別標準,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和探親待遇,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及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由市政府經協辦或駐外辦事處管理,也可委托有關單位管理。第十壹條 財務管理:

(壹)駐外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府經協辦和市財稅、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駐外辦事處代管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接受駐外辦事處和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駐外辦事處及其代管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開支,按照國家和我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執行。

(四)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駐外補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及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