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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所大學想轉到另壹個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2017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條例》第二十二條:學生壹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因疾病或特殊困難和特殊需要,不能繼續在我校學習或不能達到我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轉讓:

入學不足壹學期或畢業前壹年;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同壹生源相應年份高考成績的;

(三)從低教育水平到高教育水平;

(4)定向就業招生;

(5)擬轉校轉專業研究生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所在學校或專業;

(六)無正當理由轉讓。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變化等非自身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出具證明,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入同級學校。

條例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轉學,應當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學學校同意後,由轉學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和相關證明。如果認為符合學校的培訓要求,學校具備培訓能力,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後,可以轉設。研究生轉學也要經過意向專業導師的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向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如確需轉移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證明材料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

《條例》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轉學情況應當及時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學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