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縣級預算執行審計完整性的制約因素
1.資源與任務、目標的不匹配性
首先是審計部門人力和人才資源的不足。審計資源有限,影響和制約著預算執行審計的質量和成果。目前,縣級審計部門普遍存在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特別是壹線審計人員更少,現有人員有知識老化,專業結構不合理。預算執行審計面廣量大,化費時間長,審計覆蓋面和審計質量勢必都由於資源與任務因素的制約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響。
其次是審計法規資源的單薄。壹是財稅法規多由財稅部門主持制定,特別是規範其自身財稅行為的法規數量偏少,不少法規、制度滯後,操作彈性大,違規糾正措施不明確。二是審計系統內部對有關財經法規傳遞渠道不暢,基層來源渠道偏少,往往靠零星索取現審現用。由此,使基層審計人員在工作中經常對壹些不合理的事項難以定性,或無法處置,制約對問題的完整揭示和審計意見的完整表達。
2.現行體制,使預算執行審計失去完整性
壹是收入審計先天不足。就縣級而言,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的增值稅等,是稅收收入的主體,在財政收入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稅源的管理及征收情況對縣級財政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對其實施審計監督,使預算執行審計收入審計先天不足,失去完整性。
二是預算執行審計作用的發揮受限制。預算執行審計立法初衷,很重要的壹點是為人大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決算報告服務,人大實行的是屬地管理原則,有權對財政預算執行的全面情況進行法律監督,但由於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審計難以客觀完整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和不足,影響了地方人大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全面監督。
三是審計時間有限。縣級預算執行審計與財政決算之間的矛盾,具體表現在審計實施時間與財政辦理決算時間相沖突。由於目前財政的緊張形勢,現在不少縣在清理期仍然在組織收入以消除赤字。壹般來講,縣級財政決算情況要到2月中旬才能正式出來,而縣級人大常委會總是在3~4月份就要聽取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匯報,加之審計系統各種程序、規範等條條框框很多,很難在短短的不到兩個月時間內完成財政、地稅、金庫的審計及各種延伸審計,而在此期間還要進行對幾十個單位的延伸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的質量要求與時間很難壹致起來。
四是審計內容的不穩定性。每年的審計重點不壹樣,目前尚無統壹的預算執行審計規範和作業規程,各地審計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內容和重點各不相同。從各地的實踐看,財政審計除正常的預算執行審計外,還涉及到大量的延伸審計,而這些往往要聽從地方政府領導的關註點和人大的關註點,政府的關註點往往是有哪些該收的沒有收上來,人大關註的是有哪些支出不合理,領導交辦時並不會考慮審計機關的人力多少和時間長短。審計內容的不穩定性導致審計機關很難把握序時進度。五是對政府行為揭示的局限性。本級預執行審計所具有的內審特性,局限了審計處理意見的充分表達。實踐證明,本級預執行審計中發現的地方財政行為的不規範性和違紀問題,均與本級政府的財政意誌、政府行為、財政利益呈水乳交融關系,密切關系著政府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構思和布局。為此,地方審計機關要體現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運用法定依據進行糾正是不太現實的。處理的大多數如隔靴騷癢,既無關地方財政利益,又無關違規制約的問題。最後形成的文書是委婉、柔和,和審計監督的個性要求大相徑庭。
二、解決好以上縣級預算執行審計完整性的制約因素應采取如下對策
1.整合審計資源,改進審計組織方法,突出審計重點
壹是整合審計資源,改進審計組織方法。針對預算執行審計面廣量大的情況,縣級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上對財政審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統壹協調安排、明確目標和任務,各職能機構分工合作,協調配合形成全力,***同做好財政審計這篇大文章。財政審計與專業審計相結合,使審計成果連為壹體,形成壹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協調,審計效益明顯的整體。時間的安排上,在財稅部門辦理財政決算時,可先進行對金庫的審計和外圍的延伸審計,最後集中力量重點對財稅部門進行審計,這樣才能解決人員不足和時間緊的矛盾。
二是突出審計重點。縣級預算執行審計重點放在本級政府摸清財政家底,增加財政收入,給本級政府、人大加強財稅管理工作,強化財稅執法監督提供依據。預算執行審計涉及的面廣量大,既要在審計內容上突出重點,又要在審計過程中抓住重點;既要側重於政府關心的重點,又要側重於人大所關心的熱點;既要查清問題的來龍去脈,又要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危害;不能八面開花,重點問題宜細不宜粗,力求把問題查深查透。
2.理順體制,適當調整審計管轄範圍
目前,審計管理體制不順,審計管轄範圍劃分不盡合理,壹方面國家審計機關系統(審計署及特派辦)對縣壹級的審計對象鞭長莫及,另壹方面,地方審計機關則對管轄權之外的對象無權監督,形成了審計監督的真空,使審計的高層次監督、綜合經濟監督成為壹種空談。體現在縣級預執行審計上則是收入審計的完整性得不到保證。上級有關部門應極力促成審計管轄範圍的調整,理順審計管理體制,這樣既可完善財政審計,又可提高審計機關的整體監督力度。
3.制定預算執行審計準則和操作規程
當前財政審計的準則和標準、財政審計人員應承擔哪些審計責任,以及如何防範審計風險等方面的制度非常缺乏。根據現行審計體制,下級審計部門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領(指)導,建議上級審計部門及早出臺預算執行審計準則和操作規程,使基層審計部門有的放矢、有章可循。
4.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隨著會計電算化迅速發展,財政、金融、稅務等監督管理手段現代化程度大大提高,這些都迫切需要審計機關認真研究,如何適應會計電算化的形勢開展計算機審計。從縣級財稅部門來看,在報表匯總環節、稅收征收環節,以及部分核算環節上,計算機已得到廣泛應用,而預執行審計方面的軟件現在遠遠落後於財稅部門,要在為數不多的幾個月時間內,審計財稅部門在壹年時間內所做的財政收支內容,如果不借助於計算機等現代手段,根本不可能保質保量全面完成,其結果是審計的風險加大,因此,上級審計機關特別是審計科研部門應在各種審計應用軟件上多做研究,以解決基層審計部門人員、時間與工作量的突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