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預算監督有關事項協助開展工作。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組織成立市人大財經代表小組,參與財經委員會組織的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聘請預算監督顧問,參加財經委員會相關的預算審查監督和調研等活動,就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咨詢意見。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應當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關於預算的決議;監督檢查市級預算、部門預算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經營利用、財政政策的制定等重點事項開展績效審計。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機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開展行政監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實施行政問責。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將預決算信息向社會公開。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規定將預決算審批、監督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第九條 預算的初步審查是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財經委員會按照法定、規範、有效的原則,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相關審查活動,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督促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修改和完善市級預算草案的制度。第十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市總預算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第十壹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初步審查會議舉行的30日前,聽取相關政府部門關於市級預算編制的情況及本市下壹年度財政支出政策要點、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
本條例中的重點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全市年度重點工作或者重點事項在市級支出預算中的財力安排。重大投資項目壹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擬新安排的單個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以上的項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資總額排序前10位的項目。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預算的初步審查。重點就預算安排中相關領域的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財經委員會匯總研究,納入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確定事前績效評估項目前,應當征求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的項目應當選取部分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壹)國務院及財政部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預算執行情況及下壹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壹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預算執行情況及下壹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五)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分別按預算科目列示的清單,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確定的依據、績效目標和實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預期稅收收入情況;
(八)政府采購預算草案;
(九)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壹般公***預算按經濟性質分類的基本支出表,壹般性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專項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和分項目支出表。預算草案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計執行數、預算數、預算數與預計執行數的比率。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預算數、預計執行數,以及預計執行數與調整預算數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草案或者預算說明中,具體說明四類預算的編制原則、國家和本市的財稅政策重點、收入測算依據、支出政策、標準和項目內容、收支平衡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