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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妳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刑法》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為重婚罪。執法中的主要問題是很少有情婦在婚姻登記處登記,很少以夫妻名義生活在壹起,有些人甚至已經生了壹兩個孩子而沒有以夫妻名義生活在壹起。目前,重婚普遍被壹方忽視,取證困難,因此實際處罰不多。

探視權的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探望權。

首先,探視權並不產生於父母的直接同意,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二、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時,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父母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意見,或者直接撫養者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對撫養者提起訴訟,要求他們依法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

第三,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探望權人符合法定的中止探望權事由時,法院判決探望權人在壹定期限內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探望的權利恢復。”壹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或者不按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事實不是中止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父母因犯罪而被監禁不是停止探視的必然原因,被監禁的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其被監禁而消除,除非父母因對子女犯罪而被監禁。因此,《婚姻法》規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個人、組織和機關不得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

同時,法律也從另壹方面保護探望權不受侵害。首先,離婚壹方的過錯不影響探望權。第二,探視權獨立於其他父母權利,如監護權和監護權。

第四,探望權的行使。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撫養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執行。”通過這壹規定,法律賦予探望權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應以說服教育和思想工作為主,但對經常阻撓、刁難甚至無故藏匿子女、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拒絕合作者還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處罰。

離婚時對婚姻過錯的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有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無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⑴重婚;

2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人民法院受理同壹婚姻關系請求撤銷和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先審理無效婚姻案件,離婚案件應在申請撤銷判決後審理。無效婚姻的壹方當事人死亡後壹年內,生存壹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可撤銷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所有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歸壹方所有。

離異家庭的子女教育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他們是由父親還是母親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養父母對由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父母預防犯罪的職責。

保障老年人的權益

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研究如何強化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和責任,不虐待老人,尊重和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要加強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職,預防和懲治虐待、遺棄、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發揮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作用,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我能要求返還彩禮嗎?

新娘禮物,在壹些地方也被稱為彩禮和彩票獎金,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壹種婚姻習俗。目前,在中國廣大農村地區,為結婚而支付彩禮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許多地方,許多生活並不富裕的家庭為了支付彩禮而負債累累,這造成了極其沈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當許多農村夫婦離婚時,關於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存在很大的爭議。

在新《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中,采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如果按照習俗支付了彩禮,有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壹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解釋》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同居關系解除案件的處理

根據新婚姻法解釋壹第壹條的規定:1,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除外。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這主要是考慮到婚姻法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2.對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由於這種關系不是受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如果當事人僅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平等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協議離婚後的財產分割

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K

●作者的名片

郭凱律師現任陜西啟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於山西大學,擅長各類民事、經濟訴訟;處理過大量商事合同的起草、審查、修改、談判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在工作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曾在山西財經大學、太原廣播電視大學等高校擔任兼職教師,在省級期刊發表多篇論文;目前,我們致力於房地產研究、企業重組、資產重組、企業並購和融資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