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壹篇關於農村農業方面的論文
在加快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研究的整體框架中,對土地流轉及其方式的研究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是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轉機制和發達的農村土地市場有利於拓寬農村的投融資渠道從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壹種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轉方式,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此,國外學者已經從不同的角度展開了研究。下面擬對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為我們的借鑒。 國外關於農村土地信托問題的研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 關於土地信托的實現基礎 信托形式的運用需要以明晰的產權界定和權利的可轉讓性為基礎,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國外在研究土地信托問題時也離不開這樣的基礎。 首先,在土地產權界定方面,壹開始,西方經濟學的研究以私有制為前提,認為只有完全的私有產權,才能促使生產要素在市場機制下的合理流轉;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實現土地信托。在土地私有條件下,土地市場的建立受其他要素和商品市場變化的影響,農村非農勞動力市場的產生使得農業人力資本要素處於邊際生產狀態的農民放棄土地。當金融市場認可土地的擔保功能時,利用土地信托將成為農業資金要素的重要來源。 但是,西方的土地產權理論演變,經歷了壹個從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轉變。這種趨勢具體表現為:在經濟關系上,土地所有權表現為“單純的土地所有權”;在立法上,改變了以往把土地歸屬放在首位的做法,開始註重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開發;土地所有權開始逐步證券化[1]。同時,土地利用要符合宏觀效率的思想逐步興起。壹些學者積極倡導社會和團體主義的土地所有權理論,以取代土地所有權絕對性理論。如德國耶林在《法律的目的論》中指出:所有權行使的目的,不應當僅僅為“個人利益”,應同時為“社會利益”。法國學者迪吉則主張“社會連帶說”,認為“土地所有權並非為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存在,僅為增進人類之***同需要而賦予保有土地者之社會機能而己”。隨著所謂的“現代土地問題”的產生,“個人和社會協調”的所有權思想開始出現,澳大利亞的麥克爾森(Miehaelson)指出:“所有權只是獨占性的權利,而不是壹個不受幹涉的個人權利”。也有的學者把所有權概括為“壹種排他的權利而不作為壹種絕對的權利”。 西方學者還認為: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過激勵機制誘導農業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決策,並進壹步影響農業經濟活動的績效。或者說,有什麽樣的土地產權制度,理性人就會做出什麽樣的行為反映。諾斯指出:“制度構造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對於不穩定的產權,實施很差的法律,進入壁壘以及壟斷性限制,利潤最大化企業傾向於具有較短時間中較少的固定資本,並將傾向於較小的規模。最為有利可圖的業務可能是在貿易再分配活動或黑市上。這壹組合很難導向生產性的效率”[2]。 可見,西方關於土地信托的研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這與中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戶只有使用權的國情不同,但仍然有壹定的借鑒意義。因為土地使用權是土地產權的壹部分,明確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仍然可以建立所謂的“有保障的產權制度”,從而作為土地流轉的基礎應用於土地信托。 其次,在土地的可轉讓性方面,國外的研究主要是壹些對轉型國家的調研。因為這些國家的土地產權不夠明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諸多限制,土地無法在市場機制下合理流轉,從而給完全市場機制下的土地信托形成障礙。這些研究對指導中國的農地制度改革很有啟發意義。美國的羅伊·普羅斯特曼(1996)[3]通過實地調查,對中國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做了認真研究,認為土地使用權權屬不充分,權能不明確。土地使用權屬不充分,使土地使用權流轉無法在更大範圍內進行。而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轉移會使資源配置更有效,並刺激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深度投資,減少農戶的風險規避行為。同時還提出:“壹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推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總第146期)嶽意定,劉誌仁等:國外農村土地信托:研究現狀及借鑒行規模經營,除了認識上的原因外,還有壹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集體組織為了便於控制農村土地,便於轉為非農業用地。” 而俄羅斯討論了農業用地可轉讓性的幾個方面的問題和分歧:對潛在土地所有者的技術要求,對非居民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在信貸違約的情況下向抵押權人轉讓土地的限制,個人土地所有權的上限,土地股份及其轉讓的方式。該研究提出應在俄羅斯實行這樣的轉變:土地股份可通過購買或租賃的方式轉讓,而後者更為適用。壹份土地股份就是壹種選擇權,可以被出售、購買、繼承等。股份的所有者對分配土地有絕對權利。這種機制使得法人實體希望獲得大面積的農業用地以累積所需數目的股份然後用於分配。研究還指出,租賃是農村地區的壹種特別補充機制,所有者更偏好於租賃土地股份而非實物土地。 補充: 世界銀行在發展中國家的農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提出了“市場導向的耕地改革”(MLAR)計劃以及自願土地流轉機制,並要求實行土地書名與登記制度,明確土地的所有權。但國外的壹些學者的實證研究表明這些措施雖有壹定作用,但並不壹定能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首先,這種土地書名與登記制度雖然大量減少了無主土地並促進了帶有可轉讓財產權的土地的供給,但這無法保證土地產權市場的發展。因為對於追求利潤的貸款者來說,所有權證明並非獲得貸款的充分條件,穩定的土地收入水平才是更重要的決定因素。更有甚者,農戶可能不願意用其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品。從而得出結論,土地所有權並不是獲得使用權保障的唯壹方法,應參照不同的背景和地方偏好,建立更加靈活的體系(Dwniz Baharaglu,2002)[5]。此外最近還有學者(Saturnino M.Borras JR,2005)[6]以菲律賓為例,用實證方法檢驗了與市場導向的耕地改革以及自願土地流轉機制有關的變量,得出壹個預測結果:MLAR模型用於菲律賓不僅無法促進分配改革,而且會破壞潛在的國家主導的土地改革政策。這也映證了Dwniz Baharaglu的 結論。 從國外的這些研究可以看出,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土地信托,實現土地的有效流轉,土地使用權必須實現可轉讓,當然,在中國的特殊背景下,這種轉讓性的實現形式還需要進壹步探索。 二、關於土地信托的目的和作用 由於西方國家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流轉性,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農村土地的使用方式正在發生轉變,不斷從農業用地轉變成非農用地。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國外很多學者對於農村土地用途的控制進行了研究,如Donald M. Mcleod等(1999)[7]就根據美國西部農村的實際提出了土地使用控制的三種方式:分區制、購買發展權、集群式發展,並建立了土地使用控制方式的選擇模型。土地信托方式就是出於保護土地資源和公眾利益的目的用於實 踐的 。 在美國和英國,無論是局部性的、地域性的還是全國性的土地信托都是壹種很有影響的非盈利組織,它和私有土地主們壹同來保護他們的土地以達到保護和利用土地或者其他公眾利益的目的。它們保護土地的工作對於他們所從事或者協助土地交易的社區和地域非常重要。這些交易包括土地的獲取、保護、管理協定,或者其他的能夠從土地上獲取的實際資產的壹些利益。 補充: 此後,西方學者們就對這種土地流轉形式進行了實證研究,並且建立了各種決策模型:其中Philip J. Bacon等(2002)[8]基於信息經濟學的貝葉斯網絡理論建立了壹個BN模型,該模型主要是為了保證農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續性。這個模型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人員的觀點、土地類型、土地使用的選擇、成本和利益的標準。這個BN模型不是最優化模型,而是幫助專家分析有關土地的數據。該模型的使用包括兩個階段:第壹個階段是關於土地類型的標準和土地使用的選擇,這個階段是為了評估對現在的土地使用的滿意度;第二個階段是關於改變土地使用的成本,改變成本需要考慮風險和銀行利息、管理、財產的讓渡等因素,這可用壹個模型來評價土地管理者改變土地使用後的滿意度,即: 在成本支付期內改變的滿意度=長期預期的滿意度-總的改變成本/成本支付期 而Julie Ann Gustanski(1999) [9]基於倫理經濟學建立了壹個土地信托保護決策支持模型(ILCOS),他認為土地的使用方式是深層次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的反映。盡管土地信托有壹個***同的目的保護土地資源,但是每壹個土地信托機構都有自己的設置和地域。所以,他對倫理經濟學政策模式在土地信托保護方面的整個過程給出了壹個總體的概念,從而總結出土地信托的決策支持的環境模型。這個模型由5個大塊組成:土地的使用和環境、社會經濟、計劃與獲取的評估、決策制定的方法、積極的決策制定。該模型主要提出和檢驗了美國和英國的土地信托與保護私有土地因果關系上的模式,以開發壹種可行的決策支持工具。此外,Roger Coupal和Any Seidl(2003)[10]還研究了在稅收基礎上的土地使用選擇的影響,分析了發展農業用地和農村居住用地的相關成本及其對財政結構的影響。 追問: 請問這位大哥,標題是什麽?引言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