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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下的稅制改革方向

2021 8月17日,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召開。會議指出,“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強稅收、社保、轉移支付調節,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稅制改革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之壹。未來將通過壹系列稅收政策改革來調節收入分配,增加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這將有助於實現共同富裕的長期目標。因此,本文分析了中國的稅收結構和國際比較,並圍繞未來共同富裕的主線討論了稅收改革。

壹、中國稅收制度與收入分配效應為了衡量中國稅收結構的收入分配效應,我們將稅收收入按照稅負是否可以轉嫁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從而對稅收結構進行比較分析。其中,直接稅主要包括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財產稅(房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而間接稅主要包括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關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為便於國際比較,直接稅和間接稅均選取占財政收入比重相對較大的主要稅種進行分析。

從直接稅和間接稅的結構來看,2020年我國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約為39.8%,間接稅約為46.3%。直接稅方面,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31.1%,其中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占稅收收入的7.5%和23.6%。房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相對較小,僅為8.7%,其中契稅、車輛購置稅和房產稅分別占稅收收入的4.6%、3.0%和1.8%。未來稅制改革的方向是提高直接稅比重。在間接稅方面,增值稅是最大的稅種,占2020年稅收收入的36.8%,而消費稅和關稅分別占稅收收入的7.8%和65,438+0.7%。從稅收的收入分配效應來看,直接稅的收入分配效應更大,尤其是個人所得稅。2020年,這壹稅種在我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僅為7.5%,相對較低。由於直接稅壹般對收入和財富征稅,不容易轉嫁稅負,因此被認為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更直接。雖然我國直接稅的比重壹直在提高,但間接稅的比重仍然很高。因此,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有待加強。同時所得稅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僅占7.5%。除所得稅外,直接稅中的房產稅也具有更直接的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2020年,雖然房產稅在稅收收入中的占比達到2007年以來的最高值,但占比很小,僅為8.7%。房產稅大多對房地產、遺產、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征稅,它自然會向高收入人群征收。在補充財政稅收的同時,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補充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截至2020年,我國房產稅占比壹直較低。主要原因是:壹方面,主要稅種之壹的房產稅僅在部分試點城市開征,全國房產稅立法尚未完成;另壹方面,到2020年,中國的遺產稅既沒有專門立法,也沒有開征。在間接稅(流轉稅)中,消費稅對收入的調節作用相對較大。到2020年,這項稅收將占中國稅收收入的7.8%。因為消費稅是對特定商品征收的稅,主要征收對象是高能耗、高檔消費品和不宜過度消費的商品,包括汽油、汽車、高檔化妝品和珠寶、煙酒等。,而且其稅負主要是高收入群體,可以對收入分配起到壹定的調節作用。但從消費稅占稅收比重來看,為7.8%,收入調節功能仍然有限。二、稅制結構的國際比較

這壹部分將對中國和其他經濟體進行橫向比較,結合中國的改革方向實現共同富裕的長期目標,並為中國的稅收改革提供國際經驗。

考慮到樣本量、統計口徑、數據可得性、時間壹致性等因素,本文在數據庫選擇和數據比對中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比對誤差。在數據庫選擇上,由於本文要求的樣本量較大,各國統計口徑存在差異。基於樣本量和統計口徑的可比性,本文優先考慮經合組織數據庫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庫,兩者都包含所需的總數據,但在稅收結構及其明細方面,只有經合組織數據庫滿足需要,其中不僅包括現有的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還包括壹些非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但數據披露的時間會有所不同。相比較而言,本文將力求此外,盡管中國的數據也已被納入OECD數據庫,但該數據的時間序列較短,披露時間較晚。基於此,本文以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的原始數據為數據來源,在比較時盡可能與OECD統計口徑保持壹致進行調整,盡量減少比較誤差。

在樣本選擇上,本文選取了33個已披露相關數據的經合組織經濟體(共37個,不包括4個數據未更新的經濟體)和4個未加入經合組織但被納入經合組織數據庫的新興經濟體(巴西、埃及、阿根廷、菲律賓),並在經合組織G7發達經濟體中單獨區分。

在數據時間上,分析中國稅收結構時,可以選擇的最新數據不是2020年;在國際比較中,G7發達國家和大多數OECD經濟體的最新數據為2019,而大多數新興經濟體的最新數據為2018,因此分別使用2019和2018的數據分類進行比較。為了比較不同經濟體的稅收收入結構,我們需要根據OECD數據庫中稅收指標的分類標準對我國的數據進行重新調整和分類。

對於上述分類方法,我們在進行橫向比較時需要註意兩點:

第壹,關於社保收入。由於中國的社保收入是單獨收取的,因此在進行結構比較時,我使用剔除社保收入的稅收數據來比較和計算指標。第二,關於對比數據和指標選擇。由於各國稅制和稅種的差異,基於數據的可獲得性和分類的可比性,本文主要選取稅收收入占比較高、分類較為壹致的稅種進行比較。所選稅種為:直接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和間接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和營業稅)。在稅收結構分布方面,分別與G7發達經濟體和部分新興經濟體進行比較。從2019和2018的數據來看,中國與其他經濟體的主要差異如下:壹是直接稅和間接稅的結構差異較大,中國直接稅低而間接稅高。與新興經濟體相比,中國直接稅和間接稅的總體結構與阿根廷和巴西相似,但在具體稅種上存在壹定差異。然而,與哥倫比亞、埃及、墨西哥和韓國等新興經濟體相比,中國的直接稅占比仍然較低。與發達經濟體相比,結構性差異更加顯著。2019年我國直接稅占比分別約為38.2%,而發達經濟體直接稅占比均超過50%。例如,美國和加拿大的直接稅比例超過70%。中國的間接稅占47.4%,而美國和加拿大分別只占15.1%和20.7%,其他發達經濟體基本在30%至35%之間。

第二,在直接稅方面,我國所得稅占比偏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比例結構差異較大。根據數據比較,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遠低於典型發達經濟體,也低於大多數新興經濟體。公司所得稅比典型的發達經濟體高得多,與大多數新興經濟體相似。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占6.6%,而發達經濟體占20%以上。除阿根廷和哥倫比亞外,其他新興經濟體均高於中國,且差異較大。在發達經濟體中,美國、德國和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占比分別為55.2%、44.1%和42.5%,其他發達經濟體的個人所得稅占比基本在30%至40%之間。當然,盡管美國、德國和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整體較高,但得益於社會保障制度等原因,三國居民的最終可支配收入仍然較高,他們對相應的公共服務有著強烈的感受。首先,考慮到社會保障制度,與居民生活成本密切相關的支出是社會保障和醫療費用。美國、德國和加拿大的社會保障和衛生支出分別占財政收入的44.5%、60%和57.0%,而中國占35.9%。其次,三國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分別為37%、42%和33%,且有多個等級。整體稅收結構更傾向於向高收入群體征收。雖然我國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但很多高收入群體的收入類型並不在本次征收範圍內。最後,三國企業所得稅比例較低,降低了企業運營成本和居民生活成本。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中國的企業所得稅占比為23.6%,而在發達經濟體中,除日本和加拿大外,為21.6%和13.1%,其他G7發達經濟體均低於10%。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企業所得稅稅負較高。除阿根廷和巴西外,其他新興經濟體與中國相似或略高於中國。

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房產稅占比相對較低,2019年僅占8.0%,與新興經濟體相比處於中等水平。房產稅相對較高的國家是美國、韓國和英國,分別占16.1%、15.6%和15.4%。加拿大、日本和法國約占13%。中國和意大利基本相同,而德國房產稅占比較低。新興經濟體占比較高的國家是韓國、菲律賓和阿根廷,分別占15.6%、15.4%和11.8%,埃及和墨西哥占比較低,僅占0.7%和2.3%。第三,在間接稅方面,中國增值稅占稅收收入的39.5%,明顯高於發達經濟體,也是新興經濟體中的最高水平。消費稅占8.0%,與大多數發達經濟體壹致,與新興經濟體相比較低。由於中國主要依靠間接稅,2019年增值稅占39.5%,而德國(29.4%)和英國(26.4%)在發達經濟體中占比較高,加拿大(15.6%)占比較低,美國沒有增值稅,其他發達經濟體占20%~25%。在消費稅方面,除美國和加拿大的占比較低(分別為4.1%和4.4%)外,其他發達經濟體的占比基本壹致,從8.0%到9.0%不等,而大多數新興經濟體的占比更高,為10%及以上。

三、中國稅制改革的前景

通過國際比較和中國國情分析,中國稅制結構還有進壹步優化和調整的空間。在共同富裕的前景下,從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稅種來看,消費稅是初次分配稅,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是再分配稅,或是稅制改革的重點。

1.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

2020年我國稅制以間接稅為主,但間接稅的收入分配調節能力較弱。因此,無論是從國際比較還是收入分配調節的角度來看,適當提高直接稅比重都是稅制結構改革的重要方向。這壹點在“十四五”規劃中也有明確提出。

從具體操作看,提高直接稅比重有兩種方式,即提高直接稅比重和降低間接稅比重。增加直接稅的手段包括提高所得稅或財產稅的比例,減少間接稅的手段包括降低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比例。以下從具體稅種進行分析。

(1)個人所得稅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對稅收收入的貢獻,強化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2021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草案(以下簡稱“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擴大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範圍,優化稅率結構。具體來看,個稅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壹是擴大綜合征收範圍。目前,我國個稅已由過去的全部分類征收方式改革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具體來說,分類征收就是區分納稅人的收入來源,采取不同的扣除標準和稅率,分別計算稅費。納入分類征收的收入為:營業收入;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意外收入。綜合征收是將納稅人的各類收入作為壹個整體對待,采用統壹的扣除標準和稅率,統壹計算稅費。到2020年,我國納入綜合征收範圍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所得;版稅收入。

未來個稅改革將更加註重調節收入分配,並將逐步過渡到對所有收入進行綜合征收,以擴大綜合所得的範圍。首先,將營業外收入計入綜合所得,因為營業外收入主要是指個人或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收入和具有勞務性質的收入。其次,高收入群體的財產性收入和資本性收入將逐步納入綜合所得範圍,因為目前財產性收入和資本性收入適用20%的統壹比例稅率,低於綜合所得中45%的最高邊際稅率。將更多收入納入統壹累進稅率計算體系,減少分類征收方式下個人的避稅行為。同時,擴大綜合征收範圍有利於實現中低收入者減稅,從而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對個人需求有壹定的刺激作用,也符合當前拉動內需的政策要求。

二是優化稅率結構,重點關註對科技創新人才的激勵。適度降低科技創新人才高額邊際稅率,有利於現階段科技人力資本積累和科技創新發展。三是加大專項附加扣除力度,以個人和家庭為納稅主體實施不同的稅收政策。2018年我國進行了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改革,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的稅負,也是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稅負的改革措施。在人口老齡化和居民生育意願不足的背景下,可以考慮逐步增加養老、教育、育兒等領域的專項附加扣除。(2)企業所得稅占比提高的可能性不大。在中國,企業所得稅是直接稅中最大的稅種。盡管中國近兩年壹直在降低企業稅負,但與發達經濟體相比,中國企業稅負仍略高。因此,未來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可能會偏向於通過結構性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和鼓勵企業創新。“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提高制造業企業和創新型企業加計扣除比例,降低稅負,鼓勵產業鏈發展和科技創新。(3)適當提高房產稅比重,考慮逐步開征房地產稅和遺產稅。我國房產稅占比低,稅種少。國際上其他經濟體的房產稅改革壹直在進行中,改革方向偏向於增加稅種和提高稅率,這也是未來我國房產稅改革的可能方向。在房地產稅方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進行的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狀況調查,“我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以實物資產為主,戶均253萬元,占家庭總資產的80%,住房是家庭實物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物資產是財產稅的潛在來源。因此,“十四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自2021以來,政策和會議多次提及房地產稅改革,這也預示著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的加速。5月11日,財政部、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同誌在京主持召開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聽取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無論是在會議還是規劃文件中,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在今年被頻繁提及。目前對個人住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房產稅的推出僅在重慶和上海的部分房屋中進行了試點,房產稅試點的範圍較小。預計未來將進壹步擴大,尤其是針對現有房地產。但是,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還是按照建築面積或套數確定房地產稅的免征範圍。在遺產稅方面,中國尚未征收遺產稅,但截至2019年,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征收遺產稅,遺產稅是發揮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稅種之壹或稅制改革的方向之壹。2.間接稅有升有降。

間接稅主要是流轉稅。從1990到2020年,我國間接稅占比壹直居高不下,其中增值稅占比在國際經濟體中處於非常高的水平。

(1)增值稅適度降低增值稅比例,提高企業積極性。中國增值稅作為第壹大稅種,2019年占稅收收入的39%,遠高於發達經濟體,而增值稅的主要納稅人是企業。適度降低增值稅比重將相應提高直接稅比重,有助於降低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生產積極性。特別是中國制造業的R&D創新能力不足。因此,在相應的稅收政策中,可以考慮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相關制造業企業的創新R&D,支持制造業企業轉型升級。(2)消費稅適度擴大消費稅征收範圍,改善收入分配調節。通過國際比較可以看出,我國消費稅相對較低,消費稅征收範圍有限,不利於發揮收入分配作用。首先,可以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範圍。2020年應稅範圍主要包括煙、酒、化妝品、石油、汽車等15稅目。對於高端奢侈品、高端消費活動或高汙染商品,考慮將其納入征收範圍,如高端皮草、箱包、電子產品和高端演出等。其次,消費稅征收環節後移。目前消費稅征收環節多為生產環節,企業負擔較多,地方收入有限。國務院2019印發的《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的推進方案》中明確提出,將部分現行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消費稅稅目逐步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到2020年,壹些消費品,如高檔珠寶,已在零售部門征收,但消費稅的主要項目,如香煙,酒,成品油和汽車尚未完全實施,這也是未來要推動的重點方向。同時,“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調整優化消費稅征收範圍和稅率,推進征收環節後移和地方穩步分配。這意味著,隨著消費稅改革和收入分配劃分的推進,地方稅源和收入將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