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意度測評項目應當是事關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滿意度測評項目。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進行滿意度測評前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擬測評的專項工作報告內容進行視察或者調研,充分了解該項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調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供常委會組成人員測評時參考。第六條 滿意度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根據專項工作報告或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和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下列情況,確定滿意度測評等次:
(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專項工作目標的實現及社會效果;
(三)報告所反映專項工作情況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
(四)報告查找問題的準確性,擬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對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見的回應和處理情況;
(六)報告機關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情況;
(七)主任會議確定需要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滿意度測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三個等次中選擇壹個等次,不選擇、多選擇的投票無效,不納入計票範圍。第八條 滿意票達到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為測評滿意;滿意票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在半數以上的,為測評基本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不足半數的(含半數),為測評不滿意。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即為該報告未獲通過。
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第九條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報告機關應當在下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重作報告。
對重作的報告應當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市人大常委會也可以視情依法采取其他監督方式進行跟蹤監督。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第十條 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整理歸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將滿意度測評結果連同審議意見印送報告機關研究處理。第十壹條 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情況,應當向市人大代表通報。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