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2007年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3月165438+10月6日經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
該辦法主要是加強人民幣支付交易監督管理,規範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該辦法中,特別指出了監督範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款、代收承兌、委托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支付及其資金結算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支付交易報告的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以監測支付交易。
並要求金融機構營業機構設置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記錄、分析和報告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
壹、關於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在該方法中,大額交易定義如下: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二)單筆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現金收付,包括現金存取款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和現金本票;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轉移資金20萬元以上的。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那裏,就是上面的金額。
如果發生大額交易,金融機構應執行以下操作:
與支付交易監控系統連接的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報告大額轉賬支付。並於交易日的第二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以書面形式報告大額現金收支。將於業務發生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此外,坤鵬認為有必要再次談論可疑交易,因為這還涉及金額。
(1)短時間內資金集中進出或集中進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和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支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的;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和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6)同壹付款人之間在短時間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突然不明原因開立,短期內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收取與業務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現金存取的金額、頻率和用途與其正常的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時間內累計現金收付超過1萬元;
(11)與販毒、走私和恐怖活動嚴重地區客戶的業務往來明顯增加,短時間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故意化整為零,規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控;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
(14)金融機構判斷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
上述“短期”是指1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