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企業的采礦場,選礦廠等為基本生產單位,以源礦石、精礦粉、開拓延深工程和土石方剝離工程等為核算對象,以單位為基本核算環節。
(二)各企業所屬的采砂、采石、制氧、制磚(瓦)、火藥和專制機具等經營性生產的附屬生產單位,以各該產品的品種為核算對象,以生產單位為基本核算環節。
(三)各企業輔助生產單位,以每種勞務和勞務性產品為核算對象,以各個單位為過渡核算環節。
(四)各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管理等職能機構為企業管理部門,是過渡核算環節。第五條 根據化學礦山生產的特點,結合管理的需要,必須進行按過程分項目的成本核算。包括:屬於基建性質的開拓延深工程和露天、井下、選礦三個方面的生產核算。
(壹)開拓延深工程:
(1)井下開拓工程主要包括:中段提升井、階段的運輸、通風、聯絡、溜礦、充填井巷、主要廢石場的建設。井下動力、蓄排水、破碎、貯礦、機修等硐室,以及相應的道軌、管線、設備及其安裝。
(2)露天開拓工程主要包括:提升、運輸、開段溝及出入車溝、開拓剝離工程、新排土場建設、主要動力、供排水管線、軌道敷設及轉移等,相應的地面動力,蓄排水、維修作業、儲運等建築、構築物及其設備安裝。
(二)采礦生產過程
(1)井下采準工程主要包括:采場天井、分段轉運井巷、鑿巖井巷(室)、分段采準井巷、溜礦眼、貯礦(電耙)巷室及其設備安裝、維修。
(2)回采工作:
①井下包括:開鑿切割井巷、放礦漏鬥建設,廢石排棄以及進行鑿巖、崩礦、放礦作業過程和設備的日常維修。
②露天包括:生產剝離、開掘、廢石排棄、建設階段平臺、安全平臺、邊坡、臨時運輸、排水線路、設施等;相應的穿爆、采裝作業過程;以及設備的日常維修。
開拓、采準、回采等過程的具體劃分,按化學工業部1984年制定的《化學礦山工業生產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3)出(供)礦:指從井下或露天礦場到儲礦場(礦倉)的全部作業過程。包括井巷放礦運輸、提升、汽車運輸、井下通風排水和維修等。
(三)選礦生產過程:指碎礦、磨浮、過濾幹燥、尾礦過程。
(1)碎礦:指從原礦倉、經粗、中、細破碎,進入中間礦倉的全部作業。
(2)磨浮:指從中間礦倉放礦,到球磨給料開始,經過磨礦分段選別的作業;
(3)過濾幹燥:指從濃密池開始到過濾脫水、幹燥和精礦進入儲礦倉的作業;
(4)尾礦:指將尾礦砂經管道排送到尾礦壩的全部作業。第三章 基礎工作第六條 成本計算要在統計核算,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的基礎上進行。各企業應加強各核算環節的基礎工作,正確反映生產經營的基礎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