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到協議約定的時間過了,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雖然這份競業限制協議是單位和員工共同約定的。其競業禁止的時間和範圍具有壹定的選擇自由,但也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這份競業限制協議在中國的有效期規定為兩年。如果單位此時要求妳三年內不得從事類似工作,那是不符合規定的,這個時間只能小於等於兩年。所以,妳可以等到這個時候。
2.我再也受不了了。我壹離開原來的工作單位,就得去另壹個家上班。兩年真的太長了,當萱草都涼了。這時,需要補償的是單位。這種賠償可能包括妳跳槽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以及妳在簽署這份協議時如果違反這壹義務,妳同意承擔多少違約金。同時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妳賠償了,並不意味著這件事就結束了。如果原單位要求妳繼續執行這個協議,妳需要繼續執行。
3.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間,如果原單位沒有給妳支付壹些相應的補貼,或者已經三個月沒有給妳支付補貼,妳可以不遵守這個約定。這個時候,妳想跳槽就跳槽。
2.競業限制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旦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生產類似產品或者經營類似業務並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單位工作,或者生產經營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者業務,將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用人單位有必要與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壹)競業限制協議的標的
競業限制協議禁止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生產類似產品或經營類似業務並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益的單位工作,或自行生產和經營與原單位類似的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壹些普通員工來說,當他們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地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將其納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範圍。
(二)競業禁止的範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避免勞動者在再就業時無意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也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
但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90條的規定,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企業不僅可以與員工約定其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金。
違約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是什麽?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壹般包括:用人單位因招聘、錄用而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雇主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用人單位違約責任是指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不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義務時所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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