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規不健全,懲治力度不夠。目前絕大多數財經法規都沒有考慮民營企業的特點,使得民營企業的理財行為沒有針對性強的、統壹的法律依據,導致民營企業財務管理混亂。同時,現行的財經法規對違規的懲罰力度過低,對違規行為責任人的追究力度偏輕,沒有達到足夠的懲戒效果。
第二,缺乏必要的金融扶持機制。民營企業的經營規模較小,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差等現實狀況決定了其通過市場融資的資金信用度較低。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系列穩定的融資機制對民營企業給予適當的扶持,尚未建立起壹整套旨在減少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的信用擔保體系。
第三,外部監督雙重缺位。企業的外在監督主要是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就民營企業而言,這兩種監督都不到位。壹是政府監督缺位。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針對民營企業的財經法規,民營企業規範體系不健全,財政、稅務、統計、審計、工商等部門因受人力、物力的限制,難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財經法規對民營企業的日常行為進行監督。這些部門對民營企業的會計報表進行審查時偏重於技術上的差錯,不太註重其真實性,缺少對違規現象的責任追究與懲罰措施。其次,社會監督缺位。由於目前社會審計尚未涉及民營企業,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民營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加之民營企業財務管理混亂,內部控制乏力,經營活動中不規範的行為較普遍,因此對其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風險較大,使得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願意從事民營企業的審計工作。外在監督的缺位,加重了民營企業財務管理的隨意性。
自身原因:
第壹,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觀念陳舊。民營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家族式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壹,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就是經營者,這種模式往往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負面影響。在這些企業中集權現象嚴重,企業沒有或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也很難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另外,企業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質較差,管理思想也比較落後,有些企業甚至沒有將財務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有效機制中,使財務管理失去了在企業管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企業領導者素質不高,財務管理觀念淡薄。多數民營企業的創辦人是上世紀80年代的城鎮個體戶、農村專業戶及壹些辭職人員,這些人中相當壹部分人的文化素質不高。由於受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較大壹部分民營企業家看不懂財務報表,根本無法掌握現代化的經營管理理念和經營管理方法。而在壹些素質相對較高的民營高科技企業管理者中,又普遍存在長於技術而拙於管理的現象。再加上民營企業從來都存在重市場、重技術、輕內部財務管理的思想,造成企業財務管理無章、無序,財務監控不嚴,暗箱操作盛行,信息失真等問題存在,給財務工作埋下了隱患。
第三,財務人員的素質低下,缺乏高層次的財務管理專門人才。民營企業的財務人員壹般多由親屬擔任,這些人大多沒有經過系統的財務會計知識培訓,對財經法規、制度知之甚少或壹知半解,不能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更難以運用財務數據和財務管理手段參與管理。由於任人唯親,阻擋了非家族優秀財務人才的進入,即使有非家族財務管理人員進入,也往往因用人制度不公而離心離德。同時由於人情觀念限制,也會導致在財務控制中的考核、獎懲制度無法得到嚴格執行,造成財務管理水平難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