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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的權力

檢察機關的領導人。

英美等國最高檢察機關的領導人稱為“總檢察長”,美國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主管官員則壹般稱為“檢察長”。

英國總檢察長同政府其他大臣壹樣,由首相從執政黨的下院議員中提名任命。他在法律上是英王的法律顧問,皇室的首席法務官,有權答復議會和內閣對於法律問題的咨詢。總檢察長在刑事訴訟中行使下列特殊職權:

(1)代表政府追訴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國案和重大的違憲案(上述兩項,也可以委托財政部法律顧問進行);

(2)涉及國家秩序、國家機密、種族關系的犯罪等案件,必須先征得總檢察長的同意才起訴;

(3)總檢察長如果認為某項追訴不當,可以簽發“終止追訴令”,停止訴訟的進行。

美國總檢察長就是聯邦司法部部長,也是總統和行政部門首長的法律顧門,對於涉及聯邦的法律問題由檢察長代表美國政府進行處理,並監督司法行政管理、監獄和其他懲辦機關,以及各個地方檢察官的工作。他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總檢察長由總統征求參議院的同意任命。地方各州、市檢察長由選舉產生,或由行政長官任命。各州檢察長和聯邦總檢察長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而是對州議會或州長負責。州、市檢察長的主要職權是:

(1)代表當地政府就有關政府利益的案件,向法院起訴;

(2)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提起公訴;

(3)根據行政長官的委托,起草法律文書;

(4)答復地方政府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等。

蘇聯中央壹級檢察機關領導人稱為總檢察長,所屬各級檢察機關領導人稱為“檢察長”。蘇聯憲法規定,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任期五年。各***和國、邊疆區、州的檢察長,以及自治***和國和自治州的檢察長,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任期五年。民族州、區和市的檢察長,由各加盟***和國檢察長任命,並經總檢察長批準,任期五年。總檢察長對各級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蘇聯總檢察長及其下屬各級檢察長對於各部、國家委員會和主管機關,企業、機關和組織,地方蘇維埃執行機關和管理機關,集體農莊、合作社和其他社會團體,公職人員以及公民是否準確和劃壹地執行法律實行最高監督。

在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人統稱“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並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檢察長統壹領導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由其指定的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審判活動。檢察長還有權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