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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2020)

第壹章 總則壹、監管類

1.航空安全監管專業:監督和指導民航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對事故和重大事件調查處理,綜合協調航空安全管理。

2.飛行標準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設備、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監督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航空衛生政策及標準的執行。

3.適航審定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生產、適航批準及證後監管相關事項。

4.機場監管專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5.航空安保監管專業:監督檢查航空安保工作。

6.空中交通管理監管專業: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監管。

7.應急管理監管專業:監督檢查和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的應急工作。

8.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專業:負責民航行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公***航空運輸監管專業:負責公***航空運輸監督管理。

10.通用航空市場監管專業:負責通用航空市場監督管理。

11.統計價格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航企事業單位統計工作、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的實施。

12.財務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13.綜合監管專業:負責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依職責對有關執法活動進行法律審核。依法監管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國內民航業投資活動。二、督導類

對本單位民用航空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監管類監察員履行職責情況,並根據工作職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活動進行執法檢查。第三條 民航局統壹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證(以下簡稱監察員證),並依法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監察員進行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和受委托組織按照本規定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民航局的指導和監督。

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和地區管理局法制職能部門以及受委托組織負責監察員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監察員管理部門。

民航局有關部門具體辦理委托執法工作,應當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在委托執法事由發生、變更或者終止後向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備案。第四條 監察員證是監察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民用航空活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第五條 監察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出示監察員證。未出示監察員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配合。

未持有效監察員證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實施行政檢查。第六條 民航局對監察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第七條 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為監察員配備行政執法工作設施、設備。第二章 職責權限第八條 監察員的類別分為監管類和督導類。第九條 監管類劃分為航空安全、飛行標準、適航審定、機場、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網絡和信息安全、公***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市場、統計價格、財務、綜合等監管專業。督導類不劃分專業。

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事由需要新增監管專業的,由民航局有關部門提出,經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通過後,報民航局批準。第十條 監察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檢查民用航空活動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規定的情況,制止違法行為;

(二)按職責分工主持或者參與事故、征候、壹般事件等事件的調查;

(三)約見或者詢問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四)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依法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但是受委托組織中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的監察員除外;

(六)向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察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權,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情況。第十壹條 監察員應當嚴格依照職權執法,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不得推諉。

監察員發現行政執法事項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