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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滄州市關於差旅費報銷方面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關於印發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

財行

[2006]313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

現將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辦法》

)

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壹、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

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

各單位要高

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

2007

1

1

日起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

的確定,

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

發布等工作需要壹段時間完

成。在此期間,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

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

待所為主。內部賓館、

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

壹般應住宿在社會

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

飯店。

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

員每人每天

600

元、

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

300

元、

處級以下人員每人

每天

150

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

各地區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二○○六年十壹月十三日

附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

規範差旅費管理,

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

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

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

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

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

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

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

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

)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船

(不包括

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

(不包括出

租小汽車)

部長及相當職務的人

軟席(軟座、

軟臥)

壹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

(局)

長,

以及相關職

務人員:高等學校教

授,科研單位研究員,

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

師,

文化藝術單位藝術

壹級人員:

職務工資在

五級

(含五級)

以上的

高級工程師,

高級經濟

師,

高級會計師,

副教

授,

副研究員,

副主任

醫師,藝術二級人員,

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

務人員

軟席(軟座、

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

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

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

艙)

憑據報銷

(

)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

的,

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

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

)

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隨行壹人可

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

8

時至次日晨

7

時乘車

6

小時以上

的,或連續乘車超過

12

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

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

80

%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

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

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

(

限每人每次壹份

)

,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

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

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

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

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壹

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

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

憑據報銷。

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

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

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

州住宿費開

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壹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

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

(

日歷

)

天數實行定

額包幹,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夥食的,不實行包幹辦

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

每人

每天在

50

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

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

(

日歷

)

天數實行定額包

幹,每人每天

30

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

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

壹開支,

在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

旅費規定報銷。

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壹安排食宿的,

會議期間和在

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

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

(

)

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

工作隊等人員,

在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

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

15

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

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運費,

在每人每公

1

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