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
財行
[2006]313
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
現將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辦法》
)
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壹、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
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
各單位要高
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
的確定,
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
發布等工作需要壹段時間完
成。在此期間,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
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
待所為主。內部賓館、
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
壹般應住宿在社會
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
飯店。
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
員每人每天
600
元、
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
300
元、
處級以下人員每人
每天
150
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
各地區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二○○六年十壹月十三日
附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
規範差旅費管理,
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
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
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
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
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
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
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
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
壹
)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船
(不包括
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
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車)
部長及相當職務的人
員
軟席(軟座、
軟臥)
壹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中央國家機關正副司
(局)
長,
以及相關職
務人員:高等學校教
授,科研單位研究員,
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
師,
文化藝術單位藝術
壹級人員:
職務工資在
五級
(含五級)
以上的
高級工程師,
高級經濟
師,
高級會計師,
副教
授,
副研究員,
副主任
醫師,藝術二級人員,
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
務人員
軟席(軟座、
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
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
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
艙)
憑據報銷
(
二
)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
的,
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
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
三
)
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隨行壹人可
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
8
時至次日晨
7
時乘車
6
小時以上
的,或連續乘車超過
12
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
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
80
%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
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
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
(
限每人每次壹份
)
,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
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
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
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
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壹
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
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
憑據報銷。
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
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
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
州住宿費開
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壹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
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
(
日歷
)
天數實行定
額包幹,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夥食的,不實行包幹辦
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
每人
每天在
50
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
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
(
日歷
)
天數實行定額包
幹,每人每天
30
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
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
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
壹開支,
在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
旅費規定報銷。
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壹安排食宿的,
會議期間和在
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
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
(
見
)
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
工作隊等人員,
在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
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
15
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
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運費,
在每人每公
裏
1
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