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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股票的財政專項資金。

為順利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規範股權投資管理工作流程,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辦【2013】188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本條例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扶持資金,但不包括財政向企業投入的用於汙水處理、水利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營利性項目和政府指定項目的政策性扶持資金。

壹。實施主體

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主體是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和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所有執行實體進行協調和合作,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壹)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組織實施,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企業申報並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選;會同省財政廳篩選和確定股權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督促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加強國有股監管,維護國有股安全,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

(二)省財政廳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並按壹定程序選擇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簽訂股權投資管理協議;建立股權價值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備選數據庫;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考核。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關於股權投資的意見,對企業股權投資進行盡職調查並提出投資建議;將財政專項資金投向指定企業或項目,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政府股權的日常監管,建立相應的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防範債務風險;支持被投資企業發展,實現投資雙方共贏。

二是基金的選擇

省財政廳應根據通知有關規定,商請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篩選確定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

第三,選擇股權投資管理公司

代表省政府履行國有股權出資人職責的投資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海南省是國有獨資企業。

(2)企業(包括納入合並範圍的公司總部及其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

(3)企業上壹年度凈利潤(含公司總部及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

(四)企業有兩個以上股權投資成功案例,包括財務、投資、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省財政廳公開發布《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申報公告》,所有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均提出申請。省財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提出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候選名單,並報省政府審批。

四、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的選擇

(壹)參與股權投資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工商註冊地,海南省,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許可並正常執業3年以上;

2.具有5名以上註冊資產評估師,並通過海南省資產評估協會年檢;

3.最近三年年均營業收入在654.38+50萬元以上(含654.38+50萬元)(未滿三年的從成立當年開始計算);

4 .近三年內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無違法執業行為;

5.近三年平均從事資產評估業務10項(含10項)。

(二)參與股權投資財務審計的會計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工商登記註冊時,取得海南省註冊會計師資格許可證;

2.有盡職調查、可行性分析等類似業務的案例;

3.近三年年均營業收入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成立不滿三年的,從成立當年開始計算);

4.有6名以上專職註冊會計師,並通過海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年檢;

5.近三年內,該機構及註冊會計師無違法違規行為。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上述條件,選擇並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

動詞 (verb的縮寫)實施股權投資的程序和方法

財政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發布申報指南。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在公共媒體發布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申報公告,告知社會各界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和篩選程序,並組織企業申報。

(2)項目評審。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含股權投資專家)對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投資企業或項目名單,並報送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申報企業或項目數量,所有申報材料也可直接提交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進行自主篩選和考察。

⑶盡職調查。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擇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可行性分析,並與被投資企業協商投資計劃。股權投資公司根據盡職調查和談判結果提出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並上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四)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根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核確定股權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將根據項目資金計劃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撥付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將根據項目資金計劃向被投資企業撥付資金。

(5)具體實施。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項目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實施日常股權管理。

不及物動詞股權投資實施要點

(壹)參股期限和比例

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期限壹般為3-5年,除省政府確定的中長期投資外,最長不超過7年。

財政專項資金出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含30%),不是第壹大股東,除非與其他國有股東合並成為第壹大股東。除非因未能順利退出導致持股比例發生變化後超過30%。

㈡參股方式

1.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參與定向增發、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合作發起設立專項項目公司等方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2.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直接投資,或通過合作設立專項項目公司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⑶投資評估

為實現政府支持產業發展的意圖,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可與被投資企業事先約定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收益率。股權投資收益未事先約定的,根據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同股同權,享有應有的收益,承擔應有的風險。

省財政廳應當會同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每年對股權投資管理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增加或減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金額。

投資撤出

國有股權退出的具體條件和方式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被投資企業在簽訂被投資協議時約定。國有股退出的主要條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當國有股已達到壹定的投資期限或約定的投資條件(如壹定的增值率、企業上市、未達到預期盈利目標等。),應及時進行股權轉讓、股份減持、其他股東回購和清算,以實現財政資金的退出。其中,以特殊項目公司形式存在的,可以通過其他股東回購、轉讓、清算項目公司等方式退出;以直接投資公司的形式,可以通過企業上市、企業家回購、轉讓股權、企業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出口。投資運營管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或需要提前退出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向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退出申請,由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批後實施退出:

(1)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被投資企業要求退出國有股權投資;

(3)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戰略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實現約定的政策目標;

(四)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投資份額占企業所有者權益比例低於70%;

(5)被投資企業嚴重違反投資協議。

3 .被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要求退出政府股權的,也可直接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提取方式和提取時間。

㈤價值評估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參股項目(或公司)的出資情況及資產情況等。應當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委托符合要求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機構進行復核,並合理確定財政資金入股比例、股權價值和退出價格。

對於回撤價格,協議中約定回撤價格的,或者協議中有專門條款約定回購條件的,可以直接按照協議執行;其他情況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會同被投資企業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機構進行評估和審計,確定合理的退出價格。

㈥投資回收管理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實施股權投資的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省級財政專項基金股權投資退出後,收回的投資本金將作為後續股權投資資金。收回的投資收益首先用於彌補其他股權投資項目的虧損,彌補後的剩余收益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風險控制

(壹)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並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業績、資金管理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實施股權投資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適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定期收集和分析企業的經營和財務信息,建立風險預警系統,控制投資風險。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並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四)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報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營情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權變動情況等。每年向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八、評估和監督

(壹)省財政廳將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績效評價體系,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股權投資和使用進行風險評估和績效評價,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二)為保證評估審計的連續性,防範財務風險,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占總股本65,438+05%以上(含65,438+05%)的被投資企業的各類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事項,應委托符合上述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遴選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進行評估審計。

(三)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對股權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告被投資企業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主要包括:

1.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

2.財政資金的支取、損益;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最近壹年的經營情況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審計報告。

(四)省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監督。

九、訴訟時效

這項規定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將視情況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