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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自治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定自治區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自治區與各地、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完善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自治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自治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治區級和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財政預決算工作;完善自治區對下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立法計劃、稅收法規草案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按照管理權限擬定減免稅規定和對自治區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和特殊的地方稅減免事項;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監管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自治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自治區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地方國庫資金繳撥使用;負責制定自治區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管理自治區財政統壹發放工資工作。

(六)負責制定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定和執行需要全區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區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七)擬定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管理國債資金,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開展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工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

(八)參與擬定自治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自治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和自治區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各項財政扶貧資金。

(九)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管理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自治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壹)管理和指導全區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補充規定並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自治區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金財工程)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