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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轉移有什麽規定?

工傷職工轉移有什麽規定?

工傷職工的崗位調整有什麽規定?在工作過程中,有些人因為壹些事情不幸受傷,然後他們不能做原來的工作。很多公司會適當調整崗位。工傷職工的崗位調整有什麽規定?以下是我整理的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工傷職工調崗有什麽規定?1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不同意調動工作崗位的,按工傷保險規定辦理。

崗位和工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壹旦雙方確認,它們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提出調整崗位或工資必須有相應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因工致殘的不同等級作出了不同規定: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五、六級傷殘,除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和傷殘就業津貼外,如果員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還規定用人單位應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但是,對於七級至十級殘疾員工的工作安排沒有具體規定。這需要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依約變更,另壹種是依法變更。因此,崗位調整也包括按合同調整崗位和依法調整崗位兩種形式。合同調崗是壹般原則和常見情形,具體是指企業在進行崗位調整時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5條中。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具體內容是指企業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不經協商壹致單方面調動勞動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因此,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但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證明調動和降薪完全合理。企業應制定完善有效的規章制度或考核標準作為計量依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調崗降薪完全合理的,調崗降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如果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更換崗位。如果協商不成,他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65438+本人02個月工資。本人工資10月傷殘八級(二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通知》特別指出,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為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

但需要註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受傷員工,用人單位仍然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排除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的適用,即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職工轉移有什麽規定?2工傷職工轉移有哪些相關規定?

工傷後不能隨便轉院。

1.勞動者因工負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其工作崗位。崗位調整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雇主必須首先與工人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的,原則上無效;

2.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崗位,且崗位調整合理,沒有受到侮辱、處罰,工資沒有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存在關聯關系,則崗位調整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基於強制員工離職調整崗位,員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治療費用(醫療費用)。工傷治療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住院夥食補助費。

(3)異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⑷康復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等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生活護理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傷殘等級評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照料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三級傷殘20個月,四級傷殘18個月;本人工資為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是我8個月的工資,十級傷殘是我6個月的工資。

(9)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18個月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工資的60%。

(十)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