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已於壹九九五年壹月壹日起施行。國務院頒布的原《審計條例》即行廢止。民航局壹九九壹年二月根據此條例發布的第18號令《中國民航局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也失去了法律依據。
現行《審計法》對原《審計條例》作了較大修改,更加適合強化審計工作需要。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民航總局是民航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根據《審計法》的上述精神,重新制定適合民航工作實際的民航內審規定,是貫徹《審計法》,建立健全民航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內部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機制,加強民航審計工作的迫切需要。
《規定》***十六條,分別對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地位、機構、職責、權限、工作程序、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二、關於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地位
《規定》明確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這裏講的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僅要設立,而且要獨立。這對內部審計工作是壹個極大的推動,同時又明確了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地位。三、關於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體制
《規定》第五條規定了民航總局審計局負責領導和指導、監督民航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從而明確了作為了審計署的派駐機構的總局審計局與民航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關系,是領導、指導和監督的關系,這就從組織上解決了民航內審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監督體制,有利於從組織上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各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了其承上啟下的關系。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各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的隸屬關系、領導關系,《規定》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四、關於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和權限
《規定》結合民航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對合資合作企業及合作項目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這樣就解決了合資合作企業內部審計問題。
《規定》明確規定了部門、單位可以授予內部審計機構處罰的權限。這比原來的內審權限有所擴大,加大了審計處罰的權威和力度,對推動內審工作的發展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五、關於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
《規定》規定了民航內部審計工作主要程序,這與國家的程序基本壹致,這有利於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範化。六、關於民航內部審計負責人的任免問題。
《規定》明確了任免內部審計負責人,應當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意見,這有利於行業管理和發展審計業務。第七條 民航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壹)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計劃、預算執行和決算、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本單位下屬企業經理(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和承包經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違反財經法紀和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七)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的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八)民航總局審計局及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監督事項。第八條 民航內部審計機構對民航行業管理中重大的、帶有普遍性或傾向性的財務收支及其經營管理問題,開展行業審計調查。第九條 民航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權限是:
(壹)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按時報送經濟活動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等有關文件、資料;
(二)按照審計程序審核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情況,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和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向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建議;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帳表和有關資料的,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
民航總局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在管理權限範圍內,可以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