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壹。意義
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逐步完善,投入力度大幅加大,學生資助規模不斷擴大,學生資助工作成效顯著,極大地促進了教育公平,為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如期實現脫貧攻堅目標提供了有力保障。認定經濟困難學生是精準資助的前提,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作為加強學生資助工作的壹項重要任務,切實做好事、辦實事。
第二,識別對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意見中的學生包括經相關規定批準的普惠性幼兒園兒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在校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並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學生)。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壹,確保公平公正。
(2)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量化評價需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通過定性分析對量化結果進行修正,從而更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3)堅持公開透明與隱私保護相結合。認證的內容、程序和方法必須透明,以確保認證的公正性,並尊重和保護學生的隱私。嚴禁學生在公共場合抱怨和相互競爭。
(四)堅持主動引導和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使用國家資助資金完成學業,又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