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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不可轉讓如何處理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如果不小心選擇了不得轉讓,如果在票據背書出去對方未簽收狀態,將票據撤回或者讓下家拒絕簽收,重新背書;如果下家沒有註意簽收成功,那麽票據就不能在流通,只能等票據到期,或者操作提示付款,如果承兌人同意,可以提前解付。

銀行電票如何背書:

1.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電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據流轉,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臺或其他電子終端登錄,錄入背書申請信息(包括票據信息、背書人信息、被背書人信息),使用背書人的數字證書加蓋電子簽名;

2.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背書流轉,在被背書人發起回復之前,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均可操作票據,背書人可撤銷背書申請,被背書人可回復(簽收或駁回)背書申請。此時,系統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如背書人先撤銷背書申請,則該背書申請已撤銷,被背書人不能再進行背書回復操作;

3.如被背書人先發起背書回復,則該背書申請按照被背書人的意思已簽收或駁回,電子銀行承兌背書人不能再撤銷該背書申請。電子銀行承兌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4.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壹、背書人名稱;二、被背書人名稱;三、背書日期;四、背書人簽章。在電子銀行承兌出票人或背書人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壹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壹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