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禦史監察制度比較成熟。禦史臺為中央監察機關,長官為大夫,次官為禦史中承,禦史臺內設臺院、殿院、察院三院,三院禦史***司監察,各有側重,互相配合,構成了壹個嚴密的監督體系。史料記載唐代***計54次彈劾,其中27例涉及經濟上的違法亂紀,可以看出禦史主要針對財經進行審計監督。禦史審計監督有四個方面的內容值得深思。
壹是監督戶部、太府寺、司農司等重要財經部門。唐玄宗後期,禦史臺開始監察六部,對戶部的監察主要就是審計國家財政總收支;而太府寺、司農司則是國家重要經濟部門,尤其是太府寺的左藏是國家的金庫,司農司的太倉是國家糧庫,兩者分擔著封建政府金銀谷物儲藏的具體事宜,更需要加強監督,以防止倉庫官吏的出納不符制。唐代政府對戶部、太府寺、司農司的監督壹般是定期,采取事中審計的方式,如親臨倉庫、監其出納、防患於未然。正是禦史對中央部門的監督卓有成效,這項制度才能終唐壹世,持之以恒。
二是彈劾糾察官吏的經濟問題。其壹是彈劾官員的貪贓枉法,如監守自盜、受納貨賄和克扣錢餉,這種事例在史料中最常見,《彈劾三》中27次涉及經濟問題的彈劾有13次是貪贓。其二是規範財經財務制度收支上的不符制,如違詔征錢、違敕貢獻、擅用官錢。這方面的問題在《彈劾三》中記載有7次。財經財務制度上的不規範有時涉及皇帝,禦史為取信於民,照樣秉公執法。柳晟、閻濟美違敕貢獻給唐憲宗,盧坦據理力爭,皇帝接受其言,將二人所獻上交國庫,此舉得到臣民的壹致贊譽。對官員個人的經濟監督是不定期的,並采取事後監督的手段,就是什麽時候發現官員經濟上有違法行為,就隨時察訪彈劾,對官員產生巨大的威懾作用,使之不敢輕易以身試法。
三是監察地方官員。唐代禦史對地方的巡視比漢朝刺史六條問事的經濟審計成分大大增加。戶口、賦役、籍賬、農桑等,全部是封建政權賴以生存的基礎,檢查人員流動、籍賬隱沒是為了如實地征收賦稅,加派徭役;察看農桑收成、倉庫貯存是為了發展農業生產,保證封建國家收入。
四是監督征稅,監督鑄錢業。唐代禦史還充任鹽鐵史、錢稅史、租庸史等各種任職,督察征稅,加大對鑄錢業的監督力度。唐後期因禦史臺人手不夠,於是委任轉運、巡院、度支代為察訪,上報禦史臺。唐文宗開成四年,皇帝下令將三司和監院官正式納入禦史臺的統轄,加強朝廷對地方財政財務的監督。憲宗和文宗兩朝就有9位地方官員因經濟問題被彈劾。
歷史可以借鑒,唐代禦史在財經上的審計監督的巨大作用是毫無疑問的,以國家審計的視覺看,也是源遠流長。禦史臺為中央監察機關,下設三院各司其職,正如審計署為國家審計機關,下設各個業務司專門對口審計;禦史臺監督戶部、太府寺、司農司等重要財經部門猶如審計署依法監督國家其他部委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彈劾糾察官吏的經濟問題,猶如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征稅、監督鑄錢業和監督國家公***財政如出壹轍。總而言之,無論是古代還是當今,國家審計在公***財政上的監督“免疫”作用是無可取代的,“免疫系統”理論就是當今國家審計理論的精髓,審計監督就是國家財政的360度全方位保護的安全“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