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發生了這樣壹件事。六個多年不見的老同學聚在壹起,飯桌上沒有喝酒。飯後去KTV娛樂,心血來潮在KTV放音樂蹦迪。其中壹人在跳躍時突然倒地,其他人急忙送往醫院,但不幸身亡。根據醫生的診斷,死者死於心臟病發作,因為他無法承受跳迪斯科時的巨大聲音沖擊。死者家屬要求聚會的組織者和所有參與者支付費用,理由是如果當時沒有組織聚會,沒有舉辦迪斯科舞會,就不會引發死者的心臟病。
幾名參與者認為他們沒有責任,因此死者家屬起訴了他們。法院認為,聚會的幾名參與者並不知道死者患有心臟病,死者從未提及自己患有疾病,而且當時死者並未拒絕蹦迪這壹可能導致其自身疾病的活動。同時,死者倒地後,其他參與人員也及時履行了救助義務。其他參與者對死者的死亡沒有明顯過錯,主要責任在死者本人。但是,由於這次聚會確實是死者生病的壹個原因,五個參與者分擔了20%的責任,並賠償了死者家屬1.8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法院做出的判決可能不完全相同。壹些法院可能會裁定五個參與者無責任且不需要賠償,而另壹些法院可能會裁定五個參與者承擔更大比例的責任並支付更多賠償。對於此類案件,只要沒有強行勸導,參與者無需承擔責任。畢竟作為壹個成年人,我們首先應該對自己負責,而不是把自己的安全寄托在別人身上。
其實這類索賠案件的主要原因就壹個字——錢。如今,為了獲得金錢賠償,個人不惜變身巨嬰,從而將責任推卸給他人,達到獲得經濟賠償的目的。對於這類人來說,不能說他們是在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在鉆法律的空子,以達到獲取不義之財的目的。
此外,此類案件還會產生壹些負面影響,使正常的聚集變得可怕,並影響正常的人際交往。人是群居動物,因此必須與他人接觸,社會的發展也需要人際交往的促進。這樣的案例背道而馳,在社會中顯得格格不入,也影響了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此類案件不應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