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初期,為改變混亂的社會狀況,推出了哪些經濟政策和措施?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實現了名義上的全國統壹,為了改變晚晴至北洋軍閥以來的稅制混亂、貨幣紊雜、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不清等財稅方面的混亂局面,為減少財政赤字,增加政府收入,打擊地方割據勢力穩固統治,國民政府在其統治初期(1927-1937年)對財稅體制進行了壹些重要的改革。主要政策有:統壹財政;改革鹽稅、關稅,創立統稅;改革幣制,廢兩改元,發行法幣。這些政策的實行改善了國民政府的財政狀況,穩固了其統治;也對統壹國內市場的形成,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方便人民經濟生活有壹定了積極作用。但是某些政策則帶來了加重人民負擔,加強官僚資本對金融的壟斷,引發通貨膨脹等負面影響。\r\n\r\n關鍵詞:南京國民政府財稅改革統壹財政關稅自主鹽稅統稅廢兩改元法幣政策\r\n\r\n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很短的時間裏,實現了名義上的全國統壹,南京國民政府面對著從晚清至北洋政府等歷屆前政權所留下來的巨額債務,面對著內支外絀的財政困境,面對著加強其政權統治,就必須首先強化其經濟基礎的現實需要,在國內資本主義已經有了壹定發展程度的基礎上,國民政府實施了壹系列財稅體制改革,,對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是起了壹定的促進作用的。在這裏我們探討壹下南京國民政府在其統治前期(1927-1937年)對財政體制、稅務制度和貨幣制度進行的重大調整。\r\n財政金融制度的變化,是近代中國社會經濟向現代化轉型的重要方面,也是自晚清以來歷屆中央政府利用國家的財政金融政策影響和調整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是衡量當時中國國家經濟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標。下面我主要從南京國民政府的幾大財經政策方面來論述南京國民政府初期的財說改革。\r\n\r\n壹、統壹財政:\r\n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面對著巨額的內戰軍費支出、行政開支以及左支右絀、入不敷出的財政困境,面對著各地方軍閥肆意設卡征稅,與中央政府爭奪稅源甚至於武力攫奪中央財稅的嚴峻現實,於1927年6月和1928年7月兩次召開全國財政會議,於1927年7月19日制定了《劃分國家地方收入暫行標準案》、《劃分國家地方支出標準案》(因其由當時的財政部長古應芬主持制訂,故簡稱“古氏劃分案”),於1935年7月24日公布了《財政收支系統法》等。明確規定:中央政府負責征收煙、酒、鹽等專賣品稅收,厘金、礦產等特賦收入,關稅,懲罰及賠償收入等19項課稅(亦有學者認為南京國民政府只有11項課稅項目),地方政府負責征收田賦、土地稅、工商稅及其他雜稅雜捐等10種稅收。⑴企圖通過這些法規,厘清並確定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關系,建立起中央、省、縣三級財政收支制度,把民國以來中央與地方長期爭奪、混亂不堪的財政稅收制度統壹起來。與此同時,南京國民政府還進行了名曰“統稅裁厘”的財政改革。所謂“統稅”,即對工業品實行壹物壹稅的原則,在征收了統壹的壹次性捐稅後,將原有之中央二五稅、出廠稅及沿途之厘金、各省之特稅等壹概廢除⑵。為此,南京國民政府還於1928年7月專門成立了“裁厘委員會”,宣布於1929年6月內裁厘完畢(實際上,裁厘與統稅是於1931年同時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的)。1932年又設立了“統稅署”(後改名為“稅務署”)⑶。\r\n這樣通過形式使中央集中了全國的大部分財力,同時也給地方保留了機動財力,對於出現的地方財政困難通過轉移支付方式予以解決,從而扭轉了自清末以來財權分散於地方的不利局勢。提高中央的權威與打壓地方勢力,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對於南京國民政府統壹財政的這些努力,它既有利於緩解南京國民政府的財政困難,鞏固國民黨蔣介石集團的統治;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民族工商業,有利於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r\n然而,其負面影響也是顯著的:(1)南京國民政府雖然名為中央政府,但其當時所能實際控制之地區,不過長江中下遊數省,而其所提出的統壹財政及“統稅裁厘”等諸政策,又屬於中央集權型財政體制,壹旦實行,必將損害到各地方勢力的利益而受到強烈抵制或者明奉暗拒,j其結果必然是推行起來舉步維艱,不盡人意(2)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壹時期南京國民政府主要的財稅收入還是來源於關稅、鹽稅和統稅。如1936年,三稅即占到了南京國民政府財政總收入的近65%。而各地方軍閥則因為其財源主要靠田賦及土地稅、營業稅和執照稅,因其稅種減少而加重了對田賦附加稅的征收力度。如據國民政府立法院的調查,1930年田賦附加稅的種類,江蘇省為26種,河北省21種,湖北省20種,雲南省18種,浙江省10種。至1930——1931年度,壹般省份附加稅超過正稅幾倍,有的地區甚至達到30倍之多。此外,各地方還實行田賦預征且預征時間越來越長,如四川壹些地區的田賦預征超過了30年。大大加重了農民的經濟負擔,導致農村經濟更快地走向雕敝。⑷(3)關於“統稅裁厘”,從總體上看,雖然“統稅”增加了南京國民政府的財政收入,“裁厘”有利於改變以前那種“厘卡林立,重叠征收”的弊端,但“統稅”的稅率高達50%,在客觀上又加重了民族資本主義的經濟負擔。\r\n\r\n二、稅制改革\r\n稅收由於其所獨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使其成為公認的財政收入分配的最佳經濟杠桿,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是衡量壹個國家財政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南京國民政府整頓財政的中心環節必然是整頓稅務,增加財政收入的在中心環節亦必然是增加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r\n\r\n(壹)鹽稅改革\r\n1927年國民政府頒布實施《財政部鹽務署稽核總所章程》,重新建立鹽務稽核機構,並在上海成立鹽務稽核總所,整合了征管機構,強化了征管能力,提高了征管效率,同時經過與英、法、日等國的協商,原北京政府所失去的鹽稅主權得以完全收回。另外還頒布了新的鹽法,與北京政府的舊鹽稅條例相比減輕了稅負,比如規定每百公斤壹律征收國幣五元,不得重征或附加,漁業用鹽每百公斤征收三角,農業用鹽壹律免征,在減輕稅負同時用擴大稅基與加強征管的實現了鹽稅收入的增長,據統計1936年鹽稅收入達17014萬元,占中央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十四點二三。\r\n\r\n(二)關稅改革\r\n南京國民政府統治初期關稅政策的最大變革便是關稅自主。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即於該年5月、8月兩次發表取消不平等條約宣言,制定了《國定進口關稅條例》,決定於當年9月1日起實行關稅自主。隨後,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宋子文等開始與英美等諸列強駐華公使展開了以“關稅自主”、“廢除領事裁判權”為主要內容的外交談判。從1928—1929年間,南京國民政府先後與美、英、西、荷、德、意、法等11國簽訂了新的《關稅條約》或者《友好通商條約》。在新條約中,歐美列強在保留其“最惠國待遇”和繼續把持對中國海關行政權的前提下,承認中國關稅自主,同意取消各列強在華關稅特權,實行1925年關稅特別會議所議定的七級附加稅稅率標準(其中,最高壹級進口商品稅率至1932年增到50%,1933年增至80%)⑸。\r\n南京國民政府於1929年公布實施《海關進出口稅則》,宣告了中國的關稅自主。至1934年先後公布了四個國定進出口稅則,稅率實行十四級,最低百分之五,最高達百分之八十,平均稅率為百分之二五,改變了過去進口貨物不分種類,壹律值百抽五的帝國主義強加的不平等關稅體制。⑹同時還統壹了海陸關關稅,由於過去陸路關稅比海路關稅少納三分之壹,因此改訂新約後將增加陸海關關稅。為了發展本國民族資本主義,提高本國出口產品競爭力,國民政府還減免了出口關稅。\r\n通過實施“關稅自主”政策,南京國民政府既取得了形式上的關稅自主權,也在實際上提高了關稅稅率,它還改變了長期以來中國關稅制度上的均壹稅和海陸關稅不統壹這兩種不合理規定。“關稅自主”作為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初期所采取的壹項重要的財政外交政策,其主觀目的固然是為了擴大稅源,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解決南京國民政府進行內戰所急需的軍事費用和其他龐大開支;它在壹定程度上的積極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這種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1)通過實行“關稅自主”,中國政府可以較大幅度地提高進口稅和減免出口稅,這對於鼓勵和提高中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和支持中國民族工商業的發展,無疑是起到了壹定程度的積極作用。(2)通過“關稅自主”和獨立自主地制定關稅稅則,在壹定程度上也改變了當時中國進口商品的結構。在這其中,最明顯的改變是各類棉布進口數量的大大減少。(3)關稅自主政策的實行,大大地增加了南京國民政府的財稅收入。據有關統計資料記載:通過關稅自主,中國關稅收入從1913年的1697萬元,至1928年增長到17914萬元和1929年的27554萬元。關稅收入在中央政府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也從1913年的21%,至1928年上升到41%和1929年的51%,成為南京國民政府穩定財政的重要手段之壹。\r\n\r\n(三)創立統稅\r\n由於國民政府裁撤厘金,以及取消了壹些苛捐雜稅,導致財政收入的減少。因此經財政部決定開辦統稅以彌補此項損失。先後選擇了生產比較集中、設廠並以機器大規模生產、人民消費量較大、稅收富有彈性的卷煙、棉紗、水泥、火柴、麥粉、薰煙葉、洋酒、啤酒、火油作為征稅對象。由於將統稅劃為中央收入、課征對象是大宗消費品、規定了壹物壹稅不對同壹貨物重復征收、全國統壹稅率、地方不得征收附加、中外產品同等納稅等原因,統稅收入大幅度上升,到1936年收入達16157萬元,占中央財政收入百分之十二點二五。\r\n\r\n三、幣制改革\r\n幣制改革:自晚清至北洋政府時期,中國的貨幣制度都極其混亂,貨幣種類極多。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流通的本位幣即有銀兩、銀元,其中銀兩又有規元、庫平、關平等,銀元有鷹洋、墨洋、龍洋、袁頭等。輔幣則有銅毫、銅元、制錢和各種各樣的紙幣。幣制混亂,造成了國內商品流通困難,不利於經濟發展,也嚴重地影響了國民政府的財政征收。對此,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實行了“廢兩改元”和“法幣政策”。\r\n\r\n(壹)廢兩改元\r\n“廢兩改元”是南京國民政府所采取的壹種確定銀本位幣的貨幣措施。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率先提出“統壹國幣”、“廢兩改元”的建議。同年6月,在國民政府召開的全國經濟會議上,又有人提出“廢兩改元”、“統壹國幣”的議案,引起國民政府的重視,但因為種種原因,當時沒有實施。直到1932年7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決定實行“廢兩改元”,並制定了“廢兩改元”的原則。\r\n1933年3月1日,國民政府財政部發布了《廢兩改元令》,宣布實施“廢兩改元”。在確立銀本位政策,使銀兩的成色、形狀和重量均規範化和統壹化的基礎上,使銀元成為全國統壹的貨幣。“廢兩改元”在客觀上起到了統壹貨幣、發展經濟和便利人民的作用,擴大了中央銀行活動的規模和機能,有利於中央政府紙幣的推行,為以後實行法幣政策奠定了基礎。\r\n\r\n(二)法幣政策\r\n1935年11月3日,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法幣政策實施法》及《兌換法幣辦法》,實行法幣政策。。財政部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幣發行收換及保管準備金事宜。\r\n此次幣制改革辦法出臺前夕,時任財政部長孔祥熙在上海召集金融界領袖會談兩小時,旋即公布改革方案。當日,上海市面投機活躍,物價狂漲。上海錢業公會特召集緊急執委會議論補救辦法,決定所有現金銀繳存中央銀行,並發行紙幣⑺。\r\n主要內容\r\n1)統壹貨幣發行權,實行法幣政策。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後加中國農民銀行)所發行之鈔票為法幣;其他銀行不得繼續發行新鈔票;所有完糧納稅及壹切公私款項之收付,概以法幣為限,不得行使現金;其他原經財政部核準發行之銀行鈔票,準其照常行使,由財政部定期以法幣換回。⑻\r\n2)實行白銀國有。禁止白銀流通,並將收歸國有的白銀移存國外,作為外匯準備金;凡銀錢行號商店及其他公私機關或個人,持有銀本位幣或其他銀幣生銀等銀類者,應自11月4日起交由發行準備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銀行兌換法幣。\r\n3)放棄銀本位制,采用外匯本位制。為使法幣對外匯比價穩定,規定由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無限制買賣外匯;法幣的價值用外匯率來表示;法幣與英鎊保持固定匯率,當時規定法幣1元合英鎊1先令2.5便士。為此引起美國的爭奪,同年12月美國變更購銀辦法,迫使世界銀價猛跌,影響中國外匯基金的穩定。1936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被迫與美國締結《中美白銀協定》,法幣又與美元保持固定匯率,法幣1元等於0.2975美元,使法幣成為英鎊、美元的附庸。\r\n法幣政策的實行,使得自晚清以來全國混亂不堪、花樣繁多的貨幣得以統壹和規範,這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促進國內統壹市場的形成,有利於國內金融業、工商業的發展;也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幣制混亂給民眾帶來的沈重經濟負擔;幣制改革後確定了法幣的對外匯率,穩定了與外幣的關系,促進了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r\n但是,1935年的“幣制改革”又具有明顯的掠奪性和壟斷性,正是通過這次“幣制改革”,南京國民政府的“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大銀行發行了14億法幣,總***集中了5億左右的白銀在自己手中,形成對金融的強烈壟斷,導致中國近代官僚資本最後形成;國民政府又以法幣系擁有法償資格的不兌現紙幣,而用膨脹發行辦法填補財政赤字,導致惡性通貨膨脹,成為後來國民經濟崩潰的重要原因。\r\n客觀的說,從貨幣形態的發展上看,國民黨政府施行法幣政策已進入了現代型的行列,但因整個國民黨政府政治經濟制度腐敗,沒有充分發揮現代貨幣的作用,發展到後來,流弊叢生,逐漸變成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桎梏。⑼\r\n南京國民政府在其統治初期(1927-1937年),面對常年戰亂破壞、北洋軍閥和帝國主義殘酷壓榨的國民經濟,混亂的財稅體制和貨幣制度,實行了壹系列卓有成效的財政政策和稅制、幣制改革。這些改革大多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當時中國的實際,對國民政府財政的改善、促進國內統壹市場的形成、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方便人民經濟生活有很大積極作用。也正是通過統治前十年的財政經濟改革,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充實了財政實力,南京國民政府才能在九壹八至抗戰爆發大規模整頓陸軍、加強陸軍武裝建設;才能在抗戰中組織較為有效的抵抗;才能為日後抗戰的勝利創造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