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條件:
1.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2.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3.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消防士)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消防士),采取人崗相適擇優遴選安置和量化評分公開擇崗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到縣內事業單位。安置條件:
1.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現役10年以上士官,或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招士官,或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2011年11月1日後入伍榮獲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現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為5至8級的殘疾軍人,或2011年11月1日後入伍服現役期間因戰致殘被評為5至8級的殘疾軍人; 4.烈士子女。 (三)安置對象中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安置 安置對象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查實有屢次吸毒行為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安排工作情形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二、安置計劃轉業軍官按行政或參公編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分全額事業編制安置和差額事業編制安置。具體安置計劃由縣委編辦根據我縣實際提出安置編制和具體崗位,報縣委編委研究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安置程序 (壹)資格審查。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牽頭,組織部、公安局、人社局等單位參加,組成轉業軍官和退役士兵安置資格審查小組,對轉業軍官和退役士兵安置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轉業軍官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件的獲得安置資格。 (二)遴選安置。縣委編辦制訂好安置崗位,由符合政策安置對象中具有專業特長的安置對象提出書面申請,再由縣委退役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退役軍人安置辦)組織擬安置單位對安置對象相關專業復核。 (三)量化評分。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統分和初審,轉業軍官由縣委組織部復核,退役士兵由縣人社局復核,具體評分辦法如下: 1.轉業軍官的量化評分依據《轉業軍官量化評分表》確定。 2.退役士兵的量化評分依據服役檔案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確定。 3.懲處扣分,待安置期間被治安罰款的每次扣2分,被治安拘留的每次扣4分,被查實有吸毒行為的每次扣5分,被刑事拘留但未追究刑事責任的每次扣10分。 (四)評分確認。安置對象在《轉業軍官量化評分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上簽名確認,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確認的,轉業軍官將按照《益陽市市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考試安置辦法》中的相關條款辦理、退役士兵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相關條款視為主動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對待。縣委退役軍人安置辦將安置對象的量化評分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並向社會公示。 四、安置方式 (壹)編內安置 安置對象在縣委退役軍人安置辦的組織下進行相關安置。 1.人崗相適擇優遴選安置方式。由縣委退役軍人安置辦組織接收單位進行擇優遴選確定。 2.量化評分公開擇崗安置方式。按量化評分從高到低(得分相同的,以現場依次抽取順序簽決定先後順序)依次自主選擇安置單位。 1安置對象在縣委退役軍人安置辦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的地點,從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選擇縣安置編制計劃確定的安置單位,逾期或放棄不選擇單位的,轉業軍官將按照《益陽市市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考試安置辦法》中的相關條款辦理、退役士兵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相關條款視為主動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對待。安置單位壹經選擇,不得更換。選崗過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 2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年度安置的,本人書面申請,經縣委退役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以參加下壹年度安置,縣人民政府不發放待安置期間生活費、不負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接續,由申請人本人負擔。本人沒有書面申請的,按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對待。 3待安置人員選崗後,轉業軍官的由縣委編委辦出具《行政事業編制使用核準通知單》,再由縣委組織部出具《行政關系介紹信》,於7個工作日內到所安置單位報到,如未按規定時間內赴安置單位報到的將按照《益陽市市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考試安置辦法》中的相關條款辦理;退役士兵安置對象由縣人社局行文安置,在進行完崗前培訓後,持縣委退役軍人安置辦開出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於7個工作日內到所安置單位報到,自開出安置介紹信15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的,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進壹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中相關條款視為放棄安置。 4按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對待的安置對象,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靈活就業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地方壹次性經濟補助。 5縣域內垂直單位子弟轉移到縣內安置的,經資格審查後,由所在垂直單位在安置前按每人10萬元的標準向縣財政繳納轉移安置資金,轉移安置資金不予退還。 6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相關待遇保障。按照《關於進壹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文件執行,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全額承擔。 7接收安置對象的單位,在安置對象報到後,轉業軍官的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相關條款辦理,退役士兵的按《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紹信》日期,從當月起為安置對象接續社會保險,如果安置單位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安置對象社會保險接續,產生的壹切後果由接收單位負責。 (二)自主就業安置 在縣委退役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安置對象擇崗之前,對又選擇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安置對象,經本人申請確認後,轉業軍官的按《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3〕105號)和《益陽市市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考試安置辦法》中相關條款辦理,退役士兵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本方案由縣委退役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以往文件中的規定與本方案規定相沖突的,以本方案的規定為準。今後年度安置方案如無重大變動,按此方案執行。 中***安化縣委退役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9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