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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的特征

從基本組織結構來看,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與傳統的Pre-IPO私募股權基金類似,它們主要是結構最靈活、成本最經濟的有限合夥企業。然而,除了星浩資本等少數具有相當品牌效應和規模的基金外,市場上現有的大多數房地產私募基金仍具有許多“信托”特征,這些特征構成了目前國內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獨特特征。簡言之,主要特點是:

1.更多的固定收入,更少的浮動收入

與傳統Pre-IPO私募基金不同,房地產私募基金很少采用純浮動收益結構。相反,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發起人(主要是融資人)會通過基金結構和交易結構的設計或多或少地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的承諾。

事實上,由於現階段房地產行業波動明顯,普通房地產私募基金如果不采取固定收益模式,很難排除投資者的風險擔憂,進而對基金募集造成很大障礙。另壹方面,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如果房地產行業在反彈後繼續改善,固定收益基金模式將確保他們從項目開發中獲得大部分利潤。

2.多優先級、次優結構、同股同權少結構。

作為壹種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承諾的方式,房地產私募基金壹般借鑒信托的“優先、劣後”結構。簡單來說,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壹般都是“優先合夥人”。在優先合夥人總投資的基礎上,房企自身或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企業將“匹配”20%-30%的資金作為“劣後合夥人”;在優先合夥人完全收回其投資本金和按固定收益計算的投資回報之前,次等合夥人不得收回其出資或分配任何收益。原則上,上述聲明將在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合夥協議中得到體現,這相當於有融資需求的房地產企業在基金結構內給予了投資者壹定程度的擔保。值得關註的是,部分房地產私募基金已逐步開始向社會募集劣後級合夥人。如果這種模式得到推廣,不僅房地產企業的資金和擔保壓力將大大減輕,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受眾也將擴大,從而更好地滿足不同收益需求和不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的需求。

3.夾層投資多,股權投資少

目前,房地產私募基金行業的主流投資模式采用“股權債”的“夾層投資”模式,即通過股權轉讓持有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後,以股東身份向項目公司進行股東貸款。由此產生的退出方式有:債權部分,還本付息;股權部分由開發商回購。原則上,雙方將簽署固定回購協議,比如約定壹年後以什麽價格回購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