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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治理政策的有效性探究

壹、引言  “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單位應列入而未列入單位賬簿的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隱蔽的“小金庫”,豐富的財源,滋生的便是壹系列腐敗,奢侈與浪費,並成為企業偷稅漏稅的重要手段。企業賬外設賬的行為也似乎成了壹種經營潛規則。隨著我國轉軌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法律體制不斷完善和健全。國家對“小金庫”的治理在各種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其中包括《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等。

“小金庫”的產生,嚴重地擾亂了國家的財經秩序,妨礙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了確保國家收入,促進社會公平,壹定要對“小金庫”加強控制,緊鎖公***財政流失的缺口。預防“小金庫”的發生,要融合其專項治理的本質,分析其產生的根源,然後提出相關有效舉措。

二、“小金庫”存在分析

(壹)占優均衡下“小金庫”存在的必然性 “小金庫”之所以產生,必定是由於其設立的期望收益大於會為之付出的代價。相關行為者更是在經過壹番精打細算之後,才做出是否要設立“小金庫”的決策。設立“小金庫”,除了能從本企業已經實現的穩固收益中獲取“額外津貼”外,還可以讓企業從整個經濟社會大環境中獲益匪淺。前者是利益操縱者將公款私有化的直接表現,從中獲取的好處顯而易見。對於後者,可以利用“納什均衡”原理建立相關模型進行分析。

現假設同壹集團控制下的兩家子公司A,B處於相同的市場環境中。在正常情況下,兩家企業均可獲得6個單位的利益:如果其中壹方設立“小金庫”,則可從中撈得好處;而另壹方會因集團公司的利潤減少或決策不當而使獲利下降。此時設立“小金庫”壹方和不設“小金庫”壹方分別獲得2個單位和8個單位的收益。如果雙方都設立“小金庫”,必然不利於集團整體大環境的改善,而使雙方獲利均較少。設均獲得4個單位的收益。如此獲得的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

不難看出,上述博弈存在壹個純策略納什均衡(設立“小金庫”,設立“小金庫”),具體分析如下:當子公司A選擇不設“小金庫”時,比較B兩種策略下的收益,不設立“小金庫”得到6個單位收益,設立“小金庫”則可得8個單位收益,因此B會選擇設立“小金庫”;當A選擇設立“小金庫”時,B不設立“小金庫”得到2個單位收益,而設立“小金庫”卻可得到4個單位收益。因此,B還會選擇設立“小金庫”。即無論A采取何策略,B都存在壹個占優策略設立“小金庫”。同理,A也存在壹個占優策略設立“小金庫”,即A和B會不約而同地選擇設立“小金庫”。結果則是大家都只顧自身利益,誰也不願 “利人損己”,得過且過,也就排除了合作雙贏的前景。

經過分析可以看出:對於相關利益方來說,豐厚的利益則必定激發著他們對“小金庫”的依賴。如此,“小金庫”的設立也就變得理所當然了。

(二)審計檢查下“小金庫”屢禁不止的剖析 目前,關於“小金庫”的查處成果被紛紛報道。各地對於懲治小金庫的態度勢在必行,十分強硬。提出要加大懲治力度(即增加對設立“小金庫”的行為者的處罰)以有效地減少並遏止“小金庫”的發生。然而,僅僅以這種方式存在的策略,是否真的能達到預期的目卻引人深思。以下就該問題進行分析:

假設審計員在審計時發現“小金庫”行為的概率為1,並且雙方都知道彼此的收益函數。不同策略組合下各行為者的成本收益情況確定如下表2,令B1-C>0>-B2。

根據表2,可以做出如下的雙方支付矩陣,如表3所示:

顯然,此時不存在純策略納什均衡,只存在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因為在銀行審計員和企業的博弈中,企業和審計員都會在其策略空間改變決策,也就是說審計員和企業的策略會滿足壹定的概率分布。假設審計員審計的概率為q,企業設立“小金庫”的概率為p。在均衡狀態下,審計員選擇審計與不審計的期望收益相同,企業設立與不設立“小金庫”的期望收益也相同,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求解過程如下:

當審計員選擇審與不審的期望收益相同時:

(B1-C)p+(-C)(1-p)=(-B2)p+0(1-p)

p=C/(B1+B2) (1)

當企業選擇設立“小金庫”與不設立“小金庫”的期望收益相同時:

(-M1)q+M2(1-q)=0(1-q)

q=M2/(M1+M2) (2)

即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為p=C/(B1+B2),q=M2/(M1+M2)

從上(1)式可以看出:降低審計成本、加大對審計員的獎勵和懲罰,可以降低企業設立“小金庫”的行為。但是從現實中能夠看出,目前企業設立“小金庫”的隱蔽性越來越高,方法千變萬化,審計成本必然會處在壹定的高位,不可能簡單地降低審計成本,而且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審計員的獎勵和懲罰,因此企業設立“小金庫”的行為必然會趨於壹定的固定值,這也是我國目前對“小金庫”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從(2)式中可以看出,如果設立“小金庫”收益不變,加大對設立“小金庫”的懲罰力度並不能降低企業設立“小金庫”的行為,反而還降低了審計員審計的積極性,因此並不能單純地提高對行為者的懲罰。如果審計員審計概率不變,懲罰力度不變,設立“小金庫”的收益變大。簡單的說,此時設立“小金庫”的收益大於成本,那麽行為者又會設立“小金庫”。

三、“小金庫”防治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