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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財政部關於藝術表演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藝術表演團體(以下簡稱劇團)的財務管理工作,為劇團的改革創造壹個比較寬松的經濟環境,促進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劇團的特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劇團是在黨的路線、方針指引下,由藝術工作者組成的、從事藝術創作和表演活動,以精神產品來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獨立性較強的社會文化團體。在財務上是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第三條 劇團的財務管理,是劇團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劇團要嚴格經濟核算,積極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維護國家的財經紀律,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第四條 劇團要遵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要求,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不斷完善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劇團興辦獨立核算的有償服務網點,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財會人員。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縣及縣以上各級文化部門領導和管理的專業劇團。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六條 劇團實行核定收支,差額(定額、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第七條 劇團應於年度開始前,根據排練、演出、創作等業務計劃,結合本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和業務計劃完成情況,編制下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文化主管部門要依照各類劇團的藝術品種、任務、分工,核定各劇團的財務收支預算及差額補助數額。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對以下劇團在核定其差額補助時,要給予照顧:

(壹)有實驗任務的劇團,如歌劇、舞劇、話劇、民族音樂、交響樂等;

(二)為少年兒童服務的劇團;

(三)少數民族的劇團、文工團、隊;

(四)具有深厚藝術傳統和較高藝術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藝術品種;

(五)排練演出反映現實生活和重大題材劇目的團、隊。第九條 劇團對以下開支項目,可單獨編報預算,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專款補助。

(壹)大型修繕、設備購置補助費。補助起點: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年計劃未完成的余款,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離休、退休人員經費。第十條 劇團內非獨立核算的演出團、隊、組以及有償服務網點,視同報銷單位,其壹切財務收支,要全部納入劇團的財務管理範圍,要及時向財會部門報帳。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壹條 劇團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它收入”。“業務收入”又分為“演出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是指“演出收入”以外的、劇團組織的各種業務性的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等。

上述各項收入,均應全部入帳。劇團興辦獨立核算的有償服務網點上交的收入,列入“其它收入”。第十二條 劇團必須堅持收費演出。有關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委派給劇團的演出任務,如政治性晚會、外事演出、出國訪問演出、慰問演出以及會演、調演等,應由委派任務的部門,給劇團合理的補貼。第十三條 劇團的各項收入,不準私自分配。凡瞞演私分、無證演出及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參加拍電影、拍電視、錄音、錄像、演出等項活動的,其私分款項及所得收入,壹律上交,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條 劇團要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各項支出,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執行。遇有無明文規定的開支項目,要按照職權範圍,報經批準後執行。第十五條 劇團要建立修購基金,以保證設備的維修和更新。修購基金的來源從業務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六條 劇團在本埠或到外地夜晚彩排或演出時,可以分別發給參加彩排和演出的演職人員夜餐費、出差補助費。自帶行李巡回演出時,可發給行李補助費。第十七條 劇團中的舞蹈、雜技、武打及管樂演奏員,可以按月發給“藝術工種補貼”。發放標準和分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勞動部門確定。在規定的發放標準之內的部分,不列入獎金稅計算範圍。第十八條 劇團超額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場次和收入計劃時,可發給參加演出的演職員“超額補貼”。未參加演出的業務、行政工作人員,也可參加“超額補貼”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參加演出人員平均每人所得的50%以內。發放“超額補貼”的總額在全團年基本工資總額40%以內的,免征獎金稅;超過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獎金稅稅款在提取的“超額補貼”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