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財政部門、文化主管部門要依照各類劇團的藝術品種、任務、分工,核定各劇團的財務收支預算及差額補助數額。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對以下劇團在核定其差額補助時,要給予照顧:
(壹)有實驗任務的劇團,如歌劇、舞劇、話劇、民族音樂、交響樂等;
(二)為少年兒童服務的劇團;
(三)少數民族的劇團、文工團、隊;
(四)具有深厚藝術傳統和較高藝術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藝術品種;
(五)排練演出反映現實生活和重大題材劇目的團、隊。第九條 劇團對以下開支項目,可單獨編報預算,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專款補助。
(壹)大型修繕、設備購置補助費。補助起點: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年計劃未完成的余款,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離休、退休人員經費。第十條 劇團內非獨立核算的演出團、隊、組以及有償服務網點,視同報銷單位,其壹切財務收支,要全部納入劇團的財務管理範圍,要及時向財會部門報帳。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壹條 劇團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它收入”。“業務收入”又分為“演出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其它業務收入”是指“演出收入”以外的、劇團組織的各種業務性的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等。
上述各項收入,均應全部入帳。劇團興辦獨立核算的有償服務網點上交的收入,列入“其它收入”。第十二條 劇團必須堅持收費演出。有關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委派給劇團的演出任務,如政治性晚會、外事演出、出國訪問演出、慰問演出以及會演、調演等,應由委派任務的部門,給劇團合理的補貼。第十三條 劇團的各項收入,不準私自分配。凡瞞演私分、無證演出及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參加拍電影、拍電視、錄音、錄像、演出等項活動的,其私分款項及所得收入,壹律上交,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條 劇團要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各項支出,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執行。遇有無明文規定的開支項目,要按照職權範圍,報經批準後執行。第十五條 劇團要建立修購基金,以保證設備的維修和更新。修購基金的來源從業務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六條 劇團在本埠或到外地夜晚彩排或演出時,可以分別發給參加彩排和演出的演職人員夜餐費、出差補助費。自帶行李巡回演出時,可發給行李補助費。第十七條 劇團中的舞蹈、雜技、武打及管樂演奏員,可以按月發給“藝術工種補貼”。發放標準和分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勞動部門確定。在規定的發放標準之內的部分,不列入獎金稅計算範圍。第十八條 劇團超額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場次和收入計劃時,可發給參加演出的演職員“超額補貼”。未參加演出的業務、行政工作人員,也可參加“超額補貼”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參加演出人員平均每人所得的50%以內。發放“超額補貼”的總額在全團年基本工資總額40%以內的,免征獎金稅;超過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獎金稅稅款在提取的“超額補貼”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