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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委關於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出臺的市委二十條實施意見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以下簡稱《八項規定》)和《中***江蘇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十項規定》(以下簡稱《十項規定》)是中央、省委加強自身建設提出的要求,更是對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嚴格要求。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做到令行禁止。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結合揚州實際,市委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市委市政府領導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於兩個月,每年至少撰寫1篇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市委市政府領導年度內對全市鄉鎮、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調研要實現全覆蓋。除市委組織重大活動外,市委常委不同時到壹個縣(市、區)考察調研;市領導不同時到壹個鄉鎮考察調研,也不要集中或者輪番到壹個點、壹條線路去考察調研。市委每年組織市領導集中開展1至2次調研活動,並召開調研成果交流匯報會。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市級機關部門負責同誌不超過4人,陪同的縣鄉主要負責人各1人;其他市委市政府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市級機關部門領導不超過2人,陪同的縣鄉負責人各1人。市委市政府領導在市內調研考察,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打電子屏滾動標語,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用警車開道,不安排宴請,不收受禮品,住宿安排在政府招待所或指定賓館。

(三)市委市政府領導要帶頭開展“三下三聯三交”活動,活動時間每年不少於15天,其中駐點調研3-5天。駐點調研隨行工作人員不超過2人,當地陪同幹部1人。

(四)市委市政府領導每月赴聯系點督查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至少1次,幫助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各類難題。

(五)市委常委會議、市委辦公會議、市委領導專題會議等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委分管領導或明確的牽頭市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和落實,市委督查室負責協助督辦,必須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實。

(六)市委領導對各縣(市、區)、各部門報請協調事項原則上7天內辦結。

(七)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報市委市政府審批後執行。確需臨時安排召開的重要會議,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市委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1次,會議時間不超過2小時,只安排壹名領導同誌講話。

(八)要求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需報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壹般性的工作會議,由市分管領導出席,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壹律不參加。

(九)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市領導壹律不出席各地各部門主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縣(市、區)主要領導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控制。

(十)以市委名義發文壹般不超過8頁紙,每年不超過50個;以市委辦公室名義發文壹般不超過5頁紙,每年不超過60個。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市委市政府(含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不予轉發或印發。

(十壹)市委市政府領導壹般性工作會議講話材料原則上不印發。市委市政府下發的文件和簡報,壹律用電子文檔傳送到各地各部門(單位)。未經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核準備案的各地各部門(單位)簡報,壹律不得報送市委市政府;已報送的,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也不得接收和轉送市領導。

(十二)市領導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除涉及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和重大事件外,壹般不安排在重要版面和時段報道。

(十三)《揚州日報》頭版和市電臺、市電視臺主要新聞時段對市主要領導同誌出席會議、活動的報道,原則上每位當日不超過兩條。

(十四)除項目洽談、簽約等活動外,市領導與外賓和上級部門、兄弟地市負責同誌壹般性的會見會談壹律不作報道。

(十五)市領導出訪要嚴格執行年度計劃,除因重大項目洽談外,不安排到國外臨時出訪。出訪組團人員、時間、國別(地區)均嚴格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市委書記每年至少與常委會成員談心1次,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每年至少與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同誌談心壹次,市委常委會成員每年至少與分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談心壹次。

(十七)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壹律不布設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擺水果和香煙、不發禮品,不制作非紙質專用材料袋,不發筆和記錄本等;會議住宿安排在政府招待所或指定賓館,不擺放高檔生活用品,就餐不上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自助餐也要註意節儉,不得鋪張浪費。

(十八)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工作紀律,市領導壹律不得超標準占用住房和配備車輛、辦公用房、辦公用品,不得占用(租用)企業和下屬單位住房、車輛、辦公用房、辦公家具、辦公用品。

(十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禁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禁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二十)中央和省委已有明確要求的,按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執行。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和意見,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