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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表外賬戶與小金庫的區別和聯系

在清理清查“小金庫”的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區分“小金庫”和“賬外賬”的困惑,為了正確把握“小金庫”和“賬外賬”的區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困惑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壹,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

“小金庫”和“賬外賬”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財務違規行為。應該說,先有“賬外賬”,後有“小金庫”。“表外賬戶”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賬簿之外設立的賬簿。“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擠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不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核算或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資金。“帳外帳”的具體形式並不完全相同。就資金來源而言,既包括合法收入,也包括屬於單位的收入(轉移到大賬外隱瞞收入)和非法扣押的收入,如截留應上繳國庫的收入(稅費等。)、虛列支出套取財政資金、“三亂”(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在資金處置上,既有合理支出,也有亂花、私存、私放的問題,“小金庫”只是“表外賬”的壹種表現。從國家現行的經濟處罰條例來看,是

“小金庫”被視為嚴重的經濟違規行為。對“小金庫”的處罰要比“賬外賬”重得多,所以在界定“小金庫”時要慎重。

第二,從“表外賬”的成因和表現來看。

首先,從“表外賬”的成因來看,雖然其動機和企圖都是為了逃避稅收和財務監管,謀取單位和集團利益,但也有很多其他深層次的原因。主要有幾種情況:壹是隱瞞單位自營收入;二是為了攫取不當收入或謀取不當支出;第三是為了用錢方便。由於“賬外賬”成因的復雜性,僅從設置動機和企圖的角度,很難將其與“小金庫”區分開來。

其次,從“表外賬戶”的資金來源、性質和處置來看,其表現形式比較復雜。無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去向,都呈現出多元滲透、混合交叉、違規與合規並存的形態。但“小金庫”的定義過於寬泛,確實很難真正區分兩者。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認定和處理“小金庫”和“表外賬”時,應把握兩個問題:

壹是準確界定“小金庫”的內涵,防止定性和處理不壹致。

“小金庫”的定性直接關系到被檢查單位的經濟處罰,涉及到對當事人責任的追究。因此,我們必須謹慎,以確保準確的定性分析。“小金庫”作為壹種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應區別於其他具體形式的“賬外賬”。根據國家財政法律法規,可以從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納入預算內外管理、資金用途是否合法等方面界定和把握“小金庫”的內涵。凡來源不符合規定、不設大賬管理、支出不符合規定、私自存儲的資金,均可按“小金庫”定性處理和處罰。

二、註意掌握其他形式的“表外賬”,區分情況,依法處理。

“表外賬戶”要根據情況區分。資金來源合規,但支出不合規的,可按資金來源處理處罰。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清理清查“小金庫”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