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四是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文件,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認為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當提出並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五是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代表壹般需要三個月,最遲不超過六個月。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交有關部門進壹步研究處理,並對答復負責。
市人大副主任有權嗎?
1,決定權。主要討論和決定關系全市的重大事項,包括七項具體事項:壹是決定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二是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第三,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四是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第五,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六是決定批準對觸犯刑律的市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第七,決定授予市級榮譽稱號。
2.監督。可以分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執法監督和“壹府兩院”工作監督。具體內容有五項:壹是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決議;二是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級人大代表對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視察和調查;三是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
3.任免權。包括10表格:決定任免、批準任免、選擇人選、選擇代理人、決定代理人、接受辭職、批準辭職、決定撤銷職務、批準撤銷職務、補選和罷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文章
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