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有償使用的,由財政部門征收國有資產占用費。對省內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由地方財政部門征收,由省級財政進行調整。”
“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征收比例為每年實際投入生產經營的資產總值的4%-6%;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按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占用費。”
第六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收取的資產占用費應當專戶存儲,納入財政預算,除保證必要的征管費用外,主要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產占用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刪除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6.第七條修改為:“國有資產占用費由投入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季度繳納。不按時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額2‰的滯納金。時間超過3個月的,由財政部門扣減財政撥款。”七、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凡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興辦福利企業的;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開辦中小學、中專等校辦企業,彌補教育經費不足。視不同情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減免資產占用費。”八、第九條修改為“建立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應當每年向財政部門報送相關財務和資產使用報表。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這些資產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檢查情況。”9.第十條改為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未經批準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由財政部門收回全部收入並酌情停止撥付單位預算資金。”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未經批準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可以沒收轉讓的經營性資產。十、第十壹條修改為“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向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因經營不善而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財政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進行清理整頓。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十壹、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各級審計、工商、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非經營性資產運營和資產占用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2.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三、刪除第十三條。
《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