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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對取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執行上述業務時進行監督。

本規定所述證券業務,是指對公開發行和交易股票的企業、機構和場所進行財務審計、咨詢及其他相關的專業服務。第二條 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財務審計、咨詢及其他相關的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法批準成立已達三年,經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內部機構及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對由於合資、合作、合並、改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會計師事務所,經財政部和證監會確認,符合本條其他各項要求的,可作為例外情況處理。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財務審計工作經驗的專職註冊會計師,其中專職註冊會計師職齡人員(男60歲以下,女55歲以下)應至少在50%以上。目前達不到這個比例的,應在1994年3月31日前達到。同時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水平的業務助理人員。

3.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必須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其中,執行國內發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和助理人員,必須具有壹定的外語水平。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聲譽。在以往3年內沒有發生過嚴重工作失誤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5.必須根據規定向有關機構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不少於50萬元、風險準備基金不少於10萬元,並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4%以上的風險準備金。第三條 凡申請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須向財政部和證監會提交下列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助理人員情況呈報表》;

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其他專家和技術人員情況呈報表》;

5.《執行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6.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及風險準備基金情況;

7.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程序樣本、工作底稿及編制說明材料;

8.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9.會計師事務所認為應當申報或財政部與證監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第四條 所有會計師事務所均可根據上述規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主管機關提出從事證券業務的書面申請,並提交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資料壹式兩份。經財政主管機關審查屬實並簽章後,連同會計師事務所呈報的資料分別報財政部和證監會,由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同審定其執業資格。第五條 財政部和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戶資料、專業人員從業資格、財務狀況、職業責任保險或事業發展基金及風險準備基金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財政部會同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審核工作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經審核不符合標準,不予批準者,財政部或證監會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財政部和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60天之內未提出意見者,視為不予批準。申請人可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六條 未經批準,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證券業務。公開發行與交易股票的企業、機構和場所聘請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所進行的財務審計和編報的財會資料,壹律無效。第七條 根據《註冊會計師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暫行規定》,經財政部批準,已取得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社會募集公司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向財政部和證監會補充提交本規定第三條第5、6、7款所要求的資料,並由財政部會同證監會進行復核。第八條 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90日之內,向財政部和證監會報送上壹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等資料以及自上壹次報送資料後發生變化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最新資料,供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其資格重新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