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鐲也要負責打碎玉器店。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潘
此次事件中,由於費女士不認可玉器店的報價及第三方機構瑞麗市寶玉石協會對手鐲的估價,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關鍵問題是費女士是否應該賠償,是否應該全額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費女士因不小心打碎了手鐲而存在過錯,因此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壹點應該沒有爭議。在確定賠償金額的問題上,全額賠償應以店家無過錯為前提。在這種情況下,玉器店作為經營者也負有壹定的責任。案件中,玉器店應當知道普通消費者不具備或者不太了解玉器試戴的相關知識和註意事項,應當給予協助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防止所售玉器發生損害,但該店未能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因此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法院在判決中應當適當減輕費女士的賠償責任。
客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天津濟水律師事務所胡
根據報道的情況,費女士對玉鐲的損壞有過錯。但值得註意的是,瑞麗市高捷玉城作為國內知名的玉石交易市場之壹,屬於專業正規的交易場所,店鋪和工作人員也都是玉石專業人士。他們有義務告知和提醒顧客佩戴翡翠手鐲以及正確的佩戴方法,即他們需要在試戴翡翠手鐲時進行必要的提醒,例如在明顯的位置放置相應的警告標誌或提示。因此,如果商家在此環節存在過錯,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責任。
此外,瑞麗市寶玉石協會評估委員會對該玉鐲的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顯示,該玉鐲當時在瑞麗玉石市場的價值為654.38+0.8萬元人民幣。但是,客戶不認可評估價格。律師認為,玉鐲價值的評估應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鑒定單位作出,侵權造成的損失應為玉鐲受損時的實際價值。
不壹定按照翡翠手鐲的市場價賠償。
郭天津師範大學
該事件需要處理兩個問題:壹是玉鐲摔壞時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二是案件辦理中是否存在過失相抵。
對於第壹個問題,我認為沒有必要按照玉鐲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玉鐲可以修復並且可行,則應先進行修復,賠償金額以修復費用和折舊損失為限(即使修復價值仍與損壞前不同)。只有在無法修復或“明顯困難”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賠償整體“更換費用”。因此,費女士的賠償不壹定是玉鐲本身的價值,而可能是修復費用和折舊損失。
對於第二個問題,本案可能不適用過失相抵。《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有人認為商家未盡到提示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我看來,本案中的商場是壹個開放的商場,監控顯示翡翠手鐲滑落是因為費女士的粗心大意。商場的服務人員沒有任何問題。每壹位進入商場的顧客都應自行提高註意義務,這與商家的提示義務無關,因此不能強詞奪理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的功能是在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不能對商家“推定有罪”。應依法保護商戶的正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