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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消除三年吸毒犯罪記錄

吸毒不是犯罪,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吸毒記錄和相關處罰記錄不能消除。吸毒人員只能取消動態管控,降低管控級別,需要社會戒毒三年以上。犯罪記錄不會自動消除。犯罪記錄是指壹個人過去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的法律中,它壹般是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而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進行保存。

吸毒案件的犯罪記錄無法消除。吸毒“前科”是客觀記錄,不存在消除這壹說,也不可能消除。

根據國家檔案管理條例,包括吸毒和犯罪行為在內的記錄將永久保存。不能消除,但可以取消動態監管。動態管控是公安部於2006年推出的壹項禁毒措施。它被稱為“吸毒人員在線動態管控和預警系統”,其中包含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和其他有涉毒犯罪記錄的人員的信息。只要輸入的人員使用他們的身份證,系統就會自動發出預警,當地警方將對他們進行跟蹤和檢查。要取消上述動態管控,需要成功戒毒三年以上,即最後壹名吸毒人員被捕釋放後三年以上,向當地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後由禁毒機關申請取消,監管級別由黃色管控改為藍色關註。之後,使用身份證件不會發出預警,這將大大減少對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吸毒人員在入學、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不會受到歧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③吸食、註射毒品的;(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