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按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在配偶入伍前或結婚時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
2、配偶已隨軍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安置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3)配偶取得天津、重慶、省會(自治區首府)及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
(4)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
3.父母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軍人,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安置在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1)個體戶;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在飛行、海軍艦艇上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
(4)因戰致殘。
擴展數據:
辦理青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手續的材料:軍隊轉業幹部個人檔案、軍隊轉業幹部報批報告單、軍隊轉業幹部考核登記表、軍隊轉業幹部立功受獎證明材料、軍隊轉業幹部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接受機構名稱:青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參考資料:
青島政務網-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組織、辦理流程(百件實事網上辦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