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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審計評價工作

審計評價作為審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審計機關對外(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和對委托審計單位)發表審計意見的核心內容,其水平的高低,既體現了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關系審計部門形象和權威,同時審計評價的好壞,又直接關系到被審計對象的“臉面”,因而它也是壹個重要的審計風險點。認識到審計評價的重要性以後,就必須明確什麽是審計評價、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審計評價的原則、具體審計項目如何評價,以及實際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如何解決等等重要方面。本文試圖結合《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國家審計規範—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以下簡稱《評價準則》)的要求,結合審計工作的體會,談幾點膚淺的認識:

壹、正確把握審計評價的概念及特點,明確審計評價的內涵。

根據《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審法發[1996]339號)第二條規定,審計評價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綜合評價。理解這壹概念,必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定要求:

第壹,審計評價的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其壹,審計評價必須是對會計資料的評價,超出會計資料之外的信息不屬於審計評價的範圍。如:被審計單位的人事用工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工作等。其二,審計評價的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必須是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相關。因為與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相關的會計資料才是審計的客體對象。如: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就不屬於審計評價的範疇。

第二,審計評價的信息源。即審計評價是建立在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的審計基礎上的。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的綜合評價,只能來源於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的全面審計,並依照國家的財經法規以及被審計單位符合國家財經法規要求(內部制定的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得出的審計信息。也就是說,凡評價必須依靠審計組直接審查過的並已經取得了的審計證據,不能憑空想象、主觀臆斷。審計評價所依據的審計證據必須是審計人員經過復制或者現場觀察、盤點、測試、計算驗算等審核手段取得的。未經審計人員審核的有關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的信息,不能作為審計評價的信息源,因為未經審計核實的會計資料信息作為審計評價的基礎,存在著潛在的審計風險。如:企業的虛假的會計報表、賬目反映的財務信息,如果不加審計就作為審計證據復制復印,並作為審計評價的信息,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審計評價的內容。即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過程和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另外還包括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所謂真實性評價,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機關依照現行的會計制度和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認定的數據的相符程度。凡相符的,即可視為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凡基本相符的,即可視為基本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凡有較大差距的,即可視為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所謂合法性評價,指審計機關有無發現被審計單位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存在違規事實,或者違規問題情節輕重程度。凡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即可視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雖然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可視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壹定的違規行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認定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所謂效益性評價,指審計機關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對審計事項的效益性進行評價,即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年計劃(目標、指標)、歷史同期水平、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

所謂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是指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置情況,作出健全或者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執行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

第四,審計評價應有壹定的範圍界定。這個範圍由審計人員的在具體審計項目中的職責確定。如:對某單位的某壹個方面情況的專項審計,其評價就應該僅僅限於該方面專題,否則就會以偏概全,形成錯誤的審計意見。如:2000年度對市開發區社會管理局農村教育集資的審計,就是壹項專題審計,其審計評價就只能僅僅限於農村教育集資的籌措、使用及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如果作出“市開發區社會管理局的財務收支基本真實”之類的審計評價,顯然就是錯誤的。

二、審計評價應遵循的原則

基於審計評價概念的內涵,就不難看出,審計評價不僅在評價對象、內容、範圍上有著明確的特定的規定,而且在審計評價的信息的取得這個“關口”的把握上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因此,在具體的審計工作中,審計評價必須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第壹,合法性原則。即審計評價的內容及依據必須合法。在審計評價的內容方面,必須屬於審計監督的職責範圍,超出審計職責範圍的事項和內容不得作為審計評價的內容,否則就是越權。在審計評價的依據方面,必須是國家適用的財經法律法規,凡依據國家明令廢止的法律法規,或者超出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評價,即為行政違法—審計評價違法。

第二,客觀性原則。即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審計組查明的審計事項情況如何,其合法合規程度怎樣,審計評價就應據實加以評價,既不誇大也不縮小。同時在當前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勢下,對於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還應結合“三個有利於”的原則,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加以評價。有些問題,雖然和國家現行的財經法規相沖突,但是由於在被審計單位內部(或者所在地區)而言,有利於加強內部管理,有利於促進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企業(地區)的長遠發展,而且不損害社會公***利益,審計評價時就應客觀地予以指出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