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汛搶險設備和物資的采購、運輸、管理和維護等必要費用。
2.在防洪期間,民工補貼和防洪工人的勞保用品補貼被調用。
3 .防洪檢查、宣傳和演習所必需的費用。
4.防汛專用車輛、船只和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維修費用,汛期臨時架設或租用通信線路的費用,水文報汛費用。
5 .防洪工程(包括水文站房和水文預報設施)遭受特大洪水後,抗洪搶險和水毀修復所需資金。第六條年度修理費的使用範圍是:
1.堤防工程維護費。指堤防維護、綠化和養護發生的支出。
2.險工、治理工程和護灘工程改造中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使用、補償等費用。
3.防洪涵閘的檢查、維護和加固費用。
4.其他費用。指年修防洪工程勘察設計發生的費用。第七條不在上述費用範圍內的費用不得在年度修防洪費中列支。第八條防洪年度修復費使用計劃應遵循“統籌安排、保證重點”的原則,確保工程正常運行。第九條防洪年修費使用計劃自下而上編制,由防洪年修費使用機構根據所轄防洪工程年修期防洪情況、相關定額和經費標準逐級編制匯總,於每年1年底前報水利部。第十條防汛歲修費使用計劃包括上壹年度防汛歲修費計劃完成情況和本年度防汛歲修費所需費用。編制時必須有詳細的書面說明和年度時間表。第十壹條防洪年度修復費使用計劃根據本級財政情況,實行下壹級審批辦法。水利部財務司負責各流域委員會(局)年度修程防洪利用計劃的審批,各流域委員會(局)財務司負責所轄機構年度修程防洪利用計劃的審批。第十二條中央年度修防洪預算由財政部根據水利部上報的年度修防洪預算建議,連同當年中央水利費批復下達水利部,由水利部財務司負責核定並下達流域各委(局)。第十三條防洪費在年度修有實物工作量時,必須實行項目管理。本項目管理辦法由水利部財務司負責制定和實施。水利部財務司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應報財政部備案。防洪年修費年度項目管理總結由水利部連同當年中央水利費決算報財政部審核。第十四條防汛歲修費的使用應納入水利財政部門統壹管理,不得化整為零。水利財政部門有責任管理和監督防洪年修費的使用。第十五條防洪年度修復費可以跨年度使用。本年未支出的防洪年修費可結轉下年使用,並與下年資金壹起使用。任何單位不得代他人撥付資金,代他人接收報告。第十六條年度修防洪費用於工程管理,在確保完成年度修防洪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實行預算包幹辦法。第十七條建立防洪年度修復信息反饋制度。各防汛歲修費使用單位要切實加強防汛歲修費管理,按上級要求及時報送防汛歲修費使用情況的材料或總結,及時糾正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第十八條用防洪年修理費購買的設備和物資屬於國有資產,必須加強管理,登記造冊,建立嚴格的領用和退庫責任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