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償調撥、擠占或挪用企業自主使用的資產的;
(二)幹預企業自主使用資產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截留國家撥給企業的資產或企業依法應得的其他資產的;
(四)其他侵犯企業合法經濟權益的。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企業直接進行審計監督:
(壹)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數額較多的;
(二)虧損較多和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的;
(三)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審計和審計機關決定審計的。
審計機關直接審計的企業,由各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管轄權分別確定。
除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以外的其他企業,逐步實行社會審計查證制度。審計機關根據情況確定必須委托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查證的企業。企業可選擇委托審計機關認可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由企業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查證報告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機關在必要時進行抽審。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監督財產保值增殖。其主要內容是:
(壹)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辦法與國家財務會計法規相符合的情況;
(二)財產盤點情況;
(三)收本、成本費用和利潤;
(四)企業變更和終止時國有資產的變動情況;
(五)承包、廠長任期經營責任審計;
(六)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自身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對有關管理部門嚴重失職或弄虛作假造成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要提請本級政府依法處理。第六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基礎上,檢查企業的有關內部管理制度和經濟活動,提出意見,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建議。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待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第八條 審計機關建立審計舉報制度。對企業檢舉、揭發的攤派行為和檢舉、揭發企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經濟利益的行為,進行審計調查核實後,依法處理或轉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支持社會審計組織的建立和發展,為企業提供服務。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由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認可。認可的條件是:(壹)具有壹定數量的註冊審計師、註冊會計師;(二)具有壹定的資本金;(三)開業壹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具體認可標準由省級以上審計機關制定。
接受企業委托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有關法規和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標準進行審計,提供真實的審計查證報告。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發現企業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應提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糾正。
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承辦企業生產性建設投資驗證、工資和獎金分配、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等審核事項。
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托,辦理審計查證等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對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審計機關發現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因過失或故意導致提供的審計查證報告嚴重失實的,可根據其情節及後果,處以對該項業務收入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壹至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責令有關部門取消其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資格,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