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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煙專業合作社啟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規範本社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本社章程》和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財務管理和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轉移或挪用本社資產。

第三條合作社不得對經營性資產(烤房、煙酒工程、育苗棚、噴霧機、切葉機、播種機、起壟機等)進行投資、融資、擔保或抵押。)由煙草公司移交;

第四條向合作社成員提供有償服務,利用合作社控制的資產提供服務,收取壹定的服務費,並結合當地農業生產實行差別定價,合作社成員壹個標準,跨區域服務或非成員壹個標準,煙草生產壹個標準,其他農業生產壹個標準。

第五條合作社應當盤活資產。煙草公司投資於烤煙生產的經營性資產具有季節性,壹年中大部分時間處於閑置狀態。閑置期間將經營性資產交由合作社專業服務團隊進行綜合利用,發展養殖產業,也可以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為合作社創造效益。

第六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產生的收入最終歸本社全體成員所有,用於擴大再生產或分配,由成員大會根據本社實際情況決定。

第七條本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年度為6月30日至2月30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該機構建立和完善了財務和會計制度,並定期執行季度財務披露制度。

本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機構的會計師。

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賬,做好財務收支、成本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簿、存款日記賬和合作社資金、賬戶轉賬和取款。會計管理印章,出納管理支票,並在備忘本上登記支票和印章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本社根據社員名冊為每名社員設立個人賬戶,用於記錄社員名下應折股的個人財產性收入份額。

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所有業務交易均以實名賬戶記錄,作為根據交易量(金額)進行收入分配的依據。

第九條理事長(或職業經理人)負責本社年度費用的審批。超過65,438+萬元的大額支出或對外投資,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監事會審核,監事會簽字。為了獲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由經理、審批人和主管簽字後才能記錄。集體審議通過後,應記錄會議紀要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如果收銀員沒有在批次上簽名,他可能不會付款,否則他將負責。

第十條本社資金支出實行預算管理。每年年初,會計根據當年煙葉生產任務編制費用和資金預算,提交董事會、監事會審議,或召開全社成員或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預算執行中的任何調整應提交董事會和監事會審批。

第十壹條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在辦公室公布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清單。會計年度結束時,董事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組織編制本會計年度的盈余分配方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以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於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備置於公司辦公室,供股東查閱和接受質詢。

第十二條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財務監督和內部審計。根據社員大會或董事會的決定和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縣有關部門或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壹般審計。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以下項目

1,會員貢獻;

2、煙草支持投資;

3.擁有資產的營業收入;

4.多元化經營收入;

5.每壹會計年度從盈余和未分配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

6.國家扶持補貼資金;

7.來自他人的捐款和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第十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財稅〔2007〕15號),合作社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核算;所有收入將納入賬戶核算,不允許設立賬外賬戶;專用收據用於收入業務,不允許隱瞞收入。

第十六條本社財務管理堅持“開源節流、勤儉節約”的原則,所有支出必須用於本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的支出範圍和順序:

1,聘用烤煙生產技術人員和專業服務人員的工資考核支出;

2.日常辦公費用;

3、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生產用地認證、商標註冊和宣傳教育支出;

董事、職業經理人、財務會計師等工作人員的勞動補貼、勞動報酬和福利費;監事會成員不在合作社時如何領取村民小組長的勞務補貼?

機構的業務費用;

6、機構對資產的維護(保養)支出擁有控制權;

7.會員福利支出和特殊困難會員補貼;

8.會員和員工的物質獎勵;

9、本機構的稅後利潤按壹定比例提取風險和發展基金;

10.合作社積累到壹定程度後,可以為全體社員購買“兩險”,即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11、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本社在明光信用社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銀行賬號和賬戶,不得出借公款。禁止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本社發生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可以用公積金和風險基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余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彌補。

第二十條代辦處應根據其他部門的要求,定期向騰沖煙草分公司和明光鎮政府上報相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壹條其他財務管理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財稅〔2007〕15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經年月日召開的第xx次會員(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