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任何建設項目占用土地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需要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該依法報省或者國務院辦理征收批準手續,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還應該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項目用地單位依法向用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部門申請用地,並由國土部門初步擬定“征收方案”等組卷上報征地的必備材料。 其中,在征收方案中即包括征地補償的標準,如:土地補償費費的倍數、安置補助費的倍數,征收方案經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以後,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將批準的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示。當地市、縣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也會依批準的征收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當然,現在各地征地補償標準並不是壹致的,2004年《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出臺以後,許多省份隨後便制定了征地區片地價或者統壹年產值征地補償標準,並予以適時調整。諸如河北省、山東省、廣東省等均作了征收土地保護底價。因此,國家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在地方並不是絕對統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