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簡要地反映壹個單位(集體)或個人事跡的材料。簡要事跡不壹定很短,如果情況多的話,也有幾千字的。簡要事跡雖然“簡要”,但切忌語言空洞,寫得像小學生期末鑒定。
而應當以事實來說話。簡要事跡是對某單位或個人情況概括而簡要地反映情況,比如有三個方面很突出,就寫三個方面,只是寫某壹方面時,要把主要事跡突出出來。簡要事跡壹般來說,至少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壹是基本情況。簡要事跡開頭,往往要用壹段文字來表述壹些基本情況。如寫壹個單位的簡要事跡,應包括這個單位的人員、承擔的任務以及壹段時間以來取得的主要成績。
寫個人的簡要事跡,應包括該同誌的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以及何時起任現職和主要成績。這樣上級組織在看了材料的開頭,就會對這個單位或個人有壹個基本印象。
二是主要特點。這是簡要事跡的主體部分,最突出的事例有幾個方面就寫成幾塊,並按照壹定的邏輯關系進行排列,把同類的事例排在壹起,壹個方面通常由壹個自然段或幾個自然段組成。寫作時,特別要註意以下四點:
1、用第三人稱。就是把所要寫的對象,是集體的用“他們”來表述,是個人的稱之為“他(她)”。為了避免連續出現幾個“他們”或“他(她)”,單位可直接寫名稱,個人可寫其姓名。
2、掌握好時限。無論是單位或個人的簡要事跡,都有壹個時間跨度,既不要扯得太遠,也不要故意混淆時間概念,把過去的事當成現在的事寫。
3、用點他人的語言。就是在寫簡要事跡時,可用些群眾的語言或有關人員的語言,這樣會給人壹種生動、真切的感覺,襯托出寫作對象比較高的思想境界。在用他人語言時,可適當加工,但不能造假。
4、用事實說話。簡要事跡的每壹個方面可分為多個層次,壹個層次先用幾句話作為觀點,再用壹至兩個突出的事例來說明。用事實說話時,要盡量把壹個事例說完整,以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寫作個人事跡常會發生的問題(要避免):
第壹,不看要求,不看事跡情況,自己隨便寫,自己寫的開心就好!很多人寫個人事跡都會這樣,這是不對的,壹定要仔細、認真的描寫。
第二,就是字數不夠,想破腦袋,也湊不滿字數,要求是2000字,寫來寫去,只有500字。這種情況應該多添加壹些個人事跡的故事,或者故事的延伸。
第三,結構混亂,東寫寫西寫寫,想到什麽寫什麽。寫作時間線和事情線壹定要對上,不能文章上下不連貫,語句不通順。
第四,通用性太強,寫出來的內容放在同類要申報的同學身上都適用,沒有明顯的個人特征和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