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死人了,在壹起人的人如果有勸酒行為的話是需要賠償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壹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壹百壹十條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三十壹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擴展資料:
喝酒喝死人案例:
吳某和張某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16年11月12日下午2點,張某的壹位朋友在臺州市仙居縣的壹家KTV舉辦生日聚會,張某叫上了吳某壹同參加。期間氣氛很好,吳某喝了幾杯啤酒。聚會結束後,壹行人還不盡興,
又開車前往另壹家酒店吃晚飯。途中,張某路過家中拿上了珍藏的壹瓶瑪咖酒。晚餐期間,吳某又喝下不少酒。
離開酒店時,吳某有些醉醺醺,走到停車場附近突然摔倒在地。張某見狀將吳某移到車後座,卻繼續和其他人前往另壹家KTV續攤,把吳某單獨留在了車上。
直到第二天淩晨兩三點,張某從KTV出來,才發現壹直在後座醉酒昏睡的吳某已經沒有了呼吸。張某這才慌了,立即將吳某送往醫院,可惜為時已晚,醫生診斷吳某已經死亡。
事後, 吳某的家屬認為 ,在同壹日多次聚餐飲酒過程中, ***同飲酒人明知吳某醉酒,卻沒有讓吳某得到最好的休息,沒有將吳某及時送至醫院護理醒酒,使其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而死亡,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
於是, 吳某家屬將當天聚餐的參與者都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的50%,即30萬余元 。
仙居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認為張某作為飲酒邀請者,明知吳某酒後摔倒處於昏睡狀態,而沒有將吳某安全送回家或送往醫院治療,其 行為違反了對自己所邀請的朋友的必要幫助和關照義務,
應承擔壹定的過失責任,酌情由張某承擔10%,賠償吳某家屬6萬余元 。 其他同飲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
央視財經-男子喝酒死亡,家屬把聚餐10人全告了!